| 序号 | 案号 | 当事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罚时间 | 备注 |
| 1 | 莆农(动防)不罚 〔2025〕2号 |
莆田市荔城区鑫龙啸宠物店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充分认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法律法规; 3.要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宠物店经营活动。 |
2025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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