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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 中共莆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莆财农〔2025〕56号
来源: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6-1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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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委(工委)农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4号),经研究,现从“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下达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1631.75万元,其中:1631.75万元资金性质为政府性基金,款列“2120814农业生产发展支出”科目(具体详见附表1)。

一、资金专项用于第一、二、三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重点支持第批),补助标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执行。

二、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区委(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于收到资金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步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三、各县(区、管委会)要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建设进度跟踪督促,确保在一个年度周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加强项目策划、审核把关,落实“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要求,有效促进村财增收、农民增收。

四、示范创建资金绩效目标由市委农办另文下达。各县(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应承担的示范创建资金(详见附件2),并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和《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统筹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水平;执行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1.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县级应承担资金安排表

 

 

 

莆田市财政局         中共莆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561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情况表 

县(区、管委会)

市级承担资金
(万元)

合计

1631.75

仙游县

566.55

荔城区

125.9

城厢区

188.85

涵江区

314.75

秀屿区

314.75

湄洲岛

58

北岸

62.95

 


附件2

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县级应承担资金安排表

县(区、管委会)

县级应承担资金(万元)

合计

1631.75

仙游县

566.55

荔城区

125.9

城厢区

188.85

涵江区

314.75

秀屿区

314.75

湄洲岛

58

北岸

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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