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莆田市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12月9日
莆田市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港安全事故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港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闽海渔〔2016〕249号)和《莆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 适用范围
在莆田市辖的渔港内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渔港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分级响应,科学处置;防处结合,协调配合。
1.4.2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1 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市局”)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兼任组长;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支队长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渔政渔监工作的领导以及局办公室、渔政法规科(安办)、渔业产业科、防灾减灾科、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市渔保办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 市局应急处置机构
市局应急处置机构设在市局渔政法规科,在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3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处置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4 应急处置力量
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督查县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落实情况;
(2)对辖区内渔港安全状况适时抽查,督促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渔港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3)统一协调莆田市辖区内的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港安全事故救援行动;
(4)完成省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督促渔港经营单位制定和落实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对渔港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渔港经营单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3)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网络畅通;
(4)收集、核实渔港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莆田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局应急处置机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局、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积极协调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消防、边防、医疗等部门,迅速有效地做好渔港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6)统一协调辖区内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渔港安全事故救援行动;
(7)完成省局、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应急救援力量的职责
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港经营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渔港安全事故应急责任制;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周边形势、渔港内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引发渔港安全事故的能力;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港、港内渔业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各渔港的情况,完善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消防设施建设,督促渔港经营组织,在港口储备消防灭火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更换;
(5)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协作,加强渔港消防安全演练,积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6)加强渔港水域执法巡查,依法严厉查处违反渔港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各类行为。
3.2 预警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海况、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及时上报。
(2)收到预警信息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渔港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预警解除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解除预警,恢复渔港正常作业状态。
3.3 事故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港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重大事故(Ⅱ)、较大事故(Ⅲ)、一般事故(Ⅳ)四级。
3.3.1 特别重大事故(Ⅰ)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2 重大事故(Ⅱ)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3 较大事故(Ⅲ)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 一般事故(Ⅳ)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 信息处理
3.4.1 信息收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渔港安全事故信息。
3.4.2 信息报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港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重大以上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安监部门以及市局。发生火灾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请求支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省、市政府有关突发事故信息速报机制的要求,在15分钟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应越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省局”)。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局。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局,由市局抄报省局。
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突发事故,要及时向有关台办、港澳办或外办通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事故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向各级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4.3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由相应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渔港安全事故,分别由农业部,省级、地(市)和县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港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港安全事故,上一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时,可请求上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故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故分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故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2.1 事发渔港响应
事发渔港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2.2 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响应
当启动Ⅲ级及以下响应时,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
4.2.3 市局响应
当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处置机构应立即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市局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3)市局应急处置机构人员按要求赶到市局应急指挥中心
组织协调指挥,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保持与事发地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渔港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及时向省局、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 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渔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信息。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故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渔港和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
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5.2 保险
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互保办事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3 总结和评估
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渔港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渔港应
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渔港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渔港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主要包括“6.1”项中第一、二款内容),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6.3 经费保障
实施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安全事故救助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港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知识。
7.2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局根据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视情提请(建议)省局或市政府对应急救援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渔港监督机构应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报告事故,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港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局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市局印发的《莆田市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莆海渔〔2017〕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