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加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定标准
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成立1年及以上;
2.企业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以同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人数为准;
3.申请贷款时企业上年度用工人数减少水平(减少水平=上年末用工人数-上年初用工人数/上年初用工人数)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4.企业申请贷款时上年初至申请贷款当月无欠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含补缴),且无拖欠员工工资(由人社部门认定)。
5.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实际向税务部门缴纳为准。
二、银行业务流程
1.银行核查。各经办银行开通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便捷审批通道,对申请企业和个人开展授信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审贷、自主贷款。
2.贷后管理。各经办银行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和监测预警,进行资金流向监控,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每月初将上月审核发放贷款笔数、贷款金额及企业名单报同级人社部门。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要加强与经办银行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各经办银行每月初将上个月审核发放贷款笔数、金额及企业名单报同级人社部门。
附件:1.莆田市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申请表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加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
2025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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