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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来源:仙游农机中心 时间:2025-04-01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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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农办机〔2019〕7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4〕9号)相关规定,制定制度

第二条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


第二章 核验内容

第三条 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等信息个人购机者的农民身份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确定、或通过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查询确认、或其他可证明的材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在职或退休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四条 )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拖拉机以及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第五条 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账号(农民原则上提供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经营组织应提供对公银行账号)、非本县域购机者需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或乡镇或村出具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条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核验要求

第七条 资料核验。一是核验购机者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身份证件、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等申请资料是否完整有效一致。二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行为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第八条 机具核验。核验补贴产品是否真实一致核验机具信息和固定铭牌信息(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是否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中信息一致。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还需核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是否与补贴信息一致。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重点机具的核验,需要在补贴资金兑付逐台开展。重点机具包含: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及牌证管理机具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直接认定为已完成核验

第十条 非重点机具的核验可根据实际在补贴资金兑付前或兑付后开展抽查核验,抽查机具数量不低于非重点机具总量的5%。除重点机具外,其它补贴机具为非重点机具。对公示有异议、被投诉举报、出现违规情况、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要重点开展抽查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电话抽查。

第十一条 对喂(送)料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畜禽粪便翻堆设备、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果蔬干燥机、果蔬冷藏保鲜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机具核验和补贴兑付。

第十二条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 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仙游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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