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2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书面反馈,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一、信函方式。邮寄地址: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69号市人民政府4号楼417室,邮编:351100。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件请发至ptsl2008@163.com。
三、传真方式:0594-2272819
四、联系人:陈女士 0594-228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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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莆田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3日
附件1:
莆田市水利局 莆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莆田市税务局
关于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负担,释放政策红利、服务发展大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莆政综〔2021〕142号)及2025年9月22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我市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莆田市江海堤防受益范围
莆田市市区两级江海堤防受益范围为莆田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含仙游县赖店镇、荔城区新度镇、城厢区灵川镇、涵江区江口镇、秀屿区东峤镇、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东埔镇)。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
(一)对仍属受益范围的市场经营主体,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莆政综〔2021〕142号)及相关减免税费政策执行。
(二)对不在受益范围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本次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
附件2:
《关于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可行性、必要性
根据《民法典》《税收征管法》“公平原则”和“受益与负担相匹配”原则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12号),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实施是可行的。
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我市部分实体经济企业面临成本上升、经营压力加大等问题。适度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增强市场活力是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12号)第四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洪需求等实际确定辖区内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备注:受益范围内的区域,需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受益范围外的区域,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方案由设区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三、主要内容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共两大部分4个小点。
(一)调整莆田市江海堤防受益范围
莆田市市区两级江海堤防受益范围为莆田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含仙游县赖店镇、荔城区新度镇、城厢区灵川镇、涵江区江口镇、秀屿区东峤镇、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东埔镇)。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
1.对仍属受益范围的市场经营主体,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莆政综〔2021〕142号)及相关减免税费政策执行。
2.对不在受益范围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本次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
四、起草过程
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起草《关于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先后两次征求各县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公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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