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我委出台了《关于印发<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莆国资办〔2017〕40号),明确了企业租赁(承包)的决策程序、交易条件等内容,制度的出台,对规范企业租赁(承包)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以下简称“租赁(承包)”),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务部令第32号)、《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近年来的运营实际情况,我委重新制定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务部令第32号)、《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近年来的运营实际情况,我委重新制定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三、主要内容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共九条。
(一)企业租赁(承包)行为的主体及范围
企业租赁(承包)行为的管理主体为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的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对资产租赁(承包)工作的主要职责
所出资企业是本企业资产租赁(承包)工作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应按照出资关系,对租赁(承包)行为承担监管责任,企业主要领导人是本企业租赁(承包)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三)企业资产租赁(承包)行为的决策
企业租赁(承包)行为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本文件开展租赁(承包),加强自律管理,保证租赁(承包)有序进行。租赁(承包)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承包)。确需租赁(承包)的,必须与承租(包)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四)企业资产租赁(承包)底价及期限的设定
企业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承包)金指导价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租赁(承包)底价。
(五)企业资产租赁(承包)的交易流程
细化了企业资产租赁(承包)的全流程。
(六)合同管理
企业应按照已披露的租赁(承包)合同与承租(包)方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合同文本应提供给各关联方保存。
(七)加强企业资产租赁(承包)的事后管理与监督
企业应将落实资产租赁(承包)管理制度及廉政防控措施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关键岗位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八)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资产租入行为参照本文件执行。
(九)文件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莆国资办〔2017〕40号)同时废止。
四、政策咨询方式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 陈岚华 联系电话:0594-2621265
附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