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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国资委 时间:2023-06-0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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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20073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莆田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莆委发[2014]15号)。

  (三)2019年11月,福建省国资委印发了《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运营〔2019〕132号)。

  (四)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必要制定出台《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所监管企业”,是指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是指所监管企业二级()以下全资及控股企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41条。

  第一:总则。主要阐述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名称释义以及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是实行和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明确所监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四章:企业应急管理。监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所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六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奖惩。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监管企业应当建立问责机制,对权属企业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问责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七章:附则。所监管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劳动防护进行监督。各企业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主要特点

  (一)强化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所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对权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强化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以及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明确安全生产相关内容。根据近年来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将教育培训、事故隐患、双重预防和应急管理等内容都管理办法中体现

  五、政策咨询方式

  市国资委法规监督科 黄晶

  联系电话:2621262

 

  附件:莆田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莆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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