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政规〔2024〕6号 成文日期:2024-05-03)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日     

  

 

莆田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理木兰溪的重要理念和保护好湄洲岛的重要嘱托,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服务“双碳”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和《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先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三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和论证等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等建议。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跨行政区域的,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合作共享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畅通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监督渠道。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木兰溪流域、大型水库水源保护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海洋牧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建设气候资源数据库。

  第七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保密规定。

  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气象等相关部门强化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莆田市“全市一张图、全域数字化”平台,实现气候资源监测信息共享共用。

  市气象主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公开发布全市上一年度气候状况公报。气候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当地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对木兰溪流域、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海洋牧场的气候承载力以及空气污染扩散和集聚的气候条件进行评价,并建立跨行政区域气候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协调机制,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承载力,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第十一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四)国土空间规划。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候资源区划,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资源,项目建设应当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采取节能减排、国土绿化、湿地保护、云水利用等措施,加强木兰溪流域、兴化湾、平海湾、湄洲湾、湄洲岛、南日岛等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

  第十四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气候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展面向区域的碳源汇变化综合监测与评估,为湄洲岛“零碳岛”等双碳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强化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组织机构,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兼顾内涝积水治理及雨水收集利用,利用城市低洼地、池塘湖泊、公园绿地等建设滞洪区、雨洪公园,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服务、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推动名优特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提升品牌效益。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优势,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名果农业天气指数保险和台风暴雨巨灾保险,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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