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政规〔2024〕3号 成文日期:2024-02-05)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切实维护好、实现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我市制定的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涉及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

  附件:1.仙游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荔城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城厢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涵江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秀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附件1

  仙游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仙游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水田(菜地)1500元/亩、旱地(水浇地)1300元/亩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收其他经济林地和非经济林地,其造林工本费和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3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征收有养殖的水面、滩涂,其构筑物和苗种补偿费按附件4的相应标准执行。

  (四)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5、6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30-5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80-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附表:1.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3.征收主要林木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5.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1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 / 平方米

 

类别

地价

品种

已产果

未产果

合理株数   (亩)

零星果苗

龙眼、

荔枝、橄榄

45

30

25

大苗15元/株

中苗10元/株

小苗5元/株

枇杷

30

20

45

大苗10元/株

中苗8元/株

小苗5元/株

35

20

40

大苗10元/株

中苗8元/株

小苗5元/株

柑橙、木瓜

20

15

55

大苗10元/株

中苗8元/株

小苗5元/株

芒果、红柿

20

15

30

大苗10元/株

中苗8元/株

小苗5元/株

桃、李、杨梅

20

10

60

大苗10元/株

中苗8元/株

小苗5元/株

番石榴等

其他杂果

15

10

50

大苗8元/株

中苗6元/株

小苗4元/株

说  明

1.果树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果树覆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按大苗补偿。

3.高度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其余为小苗。

  

 

 

    附表2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 亩

种  类

规 格(株 高)

补 偿 费(元/亩)

备  注

龙  眼

荔  枝

橄  榄

35㎝以下

2300

 

35~75㎝

2800

75~125㎝

3700

平均超125㎝

4800

番石榴

等其他

杂  果

35~85㎝

1200

高35㎝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85~150㎝

1600

150~200㎝

2000

200~250㎝

2600

葡  萄

未产果

3200

合理株树230株/亩

已产果

4800

芒  果

30~70㎝

2300

高3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70~140㎝

3000

140~200㎝

3900

200㎝以上

4600

枇  杷

红  柿

50~75㎝

17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75~125㎝

2100

125~185㎝

2800

185㎝~初产

3700

桃  李

柚  橙

50~100㎝

13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100~150㎝

1700

150㎝

2500

以上初产(密植)

 

香  蕉

40~120㎝

1300

高4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盛产的每亩按         1万补偿)

121㎝以上至已投产

2000

草  莓

西红柿

辣  椒

辣椒

 

30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

火龙果

120元/柱

长果,含柱子等

80元/柱

长果,含柱子等

40元/柱

不长果,含柱子等

8元/柱

不长果,含柱子等

百香果

大(上架)

160元/株

 

中(未上架)

80元/株

 

8元/株

 

说  明

香蕉合理的种植密度为≦120棵/亩,火龙果补偿费单位按元/株计算,合理种植密度为≦200株/亩,其余果苗按元/亩计算;百香果补偿费单位按元/株计算,合理种植密度为≦100株/亩,其余果苗按元/亩计算。

  

 

    附表3

  征收主要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种  类

造  林

工本费

征收土地   使用的年产值

成熟林

亩材积产值

补 偿 标 准

油茶

2000

2000

/

观音类

     

1年

3000~5000

2年

5000~8000

3年

8000~12000

4~6年

12000~24000

盛产园(6年以上)

24000~30000

本  山

     

1~3年

3000~5000

4~6年

5000~8000

盛产园(6年以上)

8000~25000

黄旦等

     

1~3年

3000~4000

4~6年

4000~6000

盛产园(6年以上)

6000~15000

巨尾桉

800

 

5000

按产值的比率补偿 

毛  竹

600

 

750

 

杉  木

500

 

5000

按产值的比率补偿 

马尾松

400

 

5000

按产值的比率补偿 

其他阔叶林

400

 

3000

按产值的比率补偿 

特殊林木花木

     

按市场评估价30%~40%作为迁移损失补偿

说明:地上附着物为林(竹)木的,征收后砍伐的林(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征收油茶园,其地上附着物未投产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投产的按其产值的三~五倍补偿。

2.茶叶树补偿标准:管理水平为上等的可以取上限,一般的取中间值,较差的取下限。

3.征收林地,其林(竹)木为用材林的,其中幼林按照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50%补偿,近熟林按其材积产值的35%补偿,成熟林按其材积产值的30%;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4.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50%补偿。

5.特种林木造林工本费和成熟林材积产值按评估结果,参照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补偿。

6.未列出的林木,参照同类市场价格补偿。

  

    附表4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名  称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蛏、蛤(滩涂)

5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  蛎

5625

包括设施

虾、蟹

625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7500-10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3750

设施、设备齐全

青蛙养殖

4375

 

一般鱼池

3000

 

备注:

1.其他特种养殖的按市场调查的综合价为准。

2.海域部分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

3.规模养猪场、鸡鸭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附表5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

 

挡土墙

毛石浆砌

立方米

180

 

挡土墙

毛石干砌

立方米

140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田间井

机    井

1500

水  泵

石    砌

1500

 

砖    砌

500~1500

 

水泥井壁

600~1500

 

庭院水井

石、砖等

1500~2000

 

石大井

石    砌

立方米

(石方)

350

直径大于3米的

单价减半

沼气池

(含化粪池)

 

2000~3000

 

砖石粪池

砖、石

平方米

80

 

菇  棚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坟 墓

水泥、砖、石构建

座(含一具)

3000~5000

每增一具增加补偿费530元

土   堆

2000~3000                     

钵装和无主墓

1500

说明: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县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

  

    附表6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 号

项  目

单  价

说   明

统  拆

自  拆

1

夯土围墙

18.6元/m2

18.6元/m2

毛石基础

2

砖围墙

45元/m2

36元/m2

31.5元/m2

26.1元/m2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18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57元/m2

33元/m2

 

4

水泥埕

37.5元/m2

46.5元/m2

37.5元/m2

46.5元/m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限。

5

砖  埕

33元/m2

33元/m2

 

6

石  埕

46.5元/m2

27.8元/m2

 

7

露天洗衣台

500元/个

 

8

露天厕所

200元/坑

 

9

室外水池

300元/个

室内不另补偿

10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11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附件2

  荔城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荔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1800元/亩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三、凡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分,适用用海补偿标准。

  附表:1.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4.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1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种类

已产果

(元/㎡)

未产果

(元/㎡)

零星果苗

(元/株)

龙 眼、

荔 枝、

橄 榄

55

35

大苗15

中苗10

小苗5

枇杷、柚、

柑橙、木瓜、

香蕉

35

20

大苗10

中苗8

小苗5

芒果、红柿、

桃李、杨梅、

番石榴等

其他杂果

25

15

大苗8

中苗6

小苗4

说  明

1.果树 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地块的果树覆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率不得超过100%,超过的按10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按大苗补偿。

3.高度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70厘米(不含70厘米)以下为小苗。

 

    附表2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株高)

补偿费

(元/亩)

备  注

龙眼

荔枝

橄榄

35㎝以下

35-75㎝

75-125㎝

平均超125㎝

2800

3300

4200

5300

 

番石榴

等其他

杂 果

35-85㎝

85-150㎝

150-200㎝

200-250㎝

1700

2100

2500

3100

高35㎝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葡萄

未产果

已产果

4600

6500

合理株树230株/亩

芒果

30-70㎝

70-140㎝

140-200㎝

200㎝以上

2800

3500

4400

5500

高3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枇杷

红柿

50-75㎝

75-125㎝

125-185㎝

185㎝-初产

2200

2600

3300

42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桃李

柚橙

50-100㎝

100-150㎝

150㎝、

以上初产(密植)

1800

2200

30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香蕉

40-120㎝

120-160㎝

1300

2000

高4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草 莓

西红柿

辣 椒

 

30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

  

 

    附表3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名称

单位

单价

(元)

备  注

蛏、蛤(滩涂)

5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蛎

5625

包括设施

虾、蟹

625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7500-10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3750

设施、设备齐全

网箱养殖

箱(大)

2625

包括网箱补偿600元

网箱养殖

箱(小)

1875

包括网箱补偿400元

青蛙养殖

4375

 

一般鱼池

1875

 

备 注

海域部分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

  

 

 

    附表4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

 

挡土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

180

 

挡土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

140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田间井

机  井

1500

 

石  砌

1500

 

砖 砌

1500

 

水泥井壁

1500

 

庭院水井

石、砖等

2000

 

石大井

石砌

立方米

(石方)

350

直径大于3米的

单价减半

沼气池

 

立方米

200

 

砖石粪池

砖、石

300

 

菇棚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坟 墓

水泥、砖、

石构建

2000

 

土堆

1500

 

钵装

1000

 

无主墓

800

说 明

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

  

 

附表5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 号

项   目

单        价

说      明

统  拆

自  拆

1

夯土围墙

18.6元/m2

18.6元/m2

毛石基础

2

砖围墙

45元/m2

36元/m2

31.5元/m2

26.1元/m2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18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57元/m2

33元/m2

 

4

水泥埕

37.5元/m2

46.5元/m2

37.5元/m2

46.5元/m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限。

5

砖埕

33元/m2

33元/m2

 

6

石埕

46.5元/m2

27.8元/m2

 

7

露天洗衣台

500元/个

 

8

露天厕所

200元/坑

 

9

家用柴煤灶

单口600元/个

双口1200元/个

 

10

厨房水池

300元/个

 

11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12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附件3

  城厢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城厢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1800元/亩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三、凡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分,适用用海补偿标准。

  附表:1.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4.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1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种类

已产果

(元/㎡)

未产果

(元/㎡)

零星果苗

(元/株)

龙 眼、

荔 枝、

橄 榄

55

35

大苗15

中苗10

小苗5

枇杷、柚、

柑橙、木瓜、

香蕉

35

20

大苗10

中苗8

小苗5

芒果、红柿、

桃李、杨梅、

番石榴等

其他杂果

25

15

大苗8

中苗6

小苗4

说  明

1.果树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地块的果树覆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率不得超过100%,超过的按10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按大苗补偿。

3.高度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70厘米(不含70厘米)以下为小苗。

  

附表2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株高)

补偿费

(元/亩)

备  注

龙眼

荔枝

橄榄

35㎝以下

35-75㎝

75-125㎝

平均超125㎝

2800

3300

4200

5300

 

番石榴

等其他

杂 果

35-85㎝

85-150㎝

150-200㎝

200-250㎝

1700

2100

2500

3100

高35㎝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葡萄

未产果

已产果

4600

6500

合理株树230株/亩

芒果

30-70㎝

70-140㎝

140-200㎝

200㎝以上

2800

3500

4400

5500

高3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枇杷

红柿

50-75㎝

75-125㎝

125-185㎝

185㎝-初产

2200

2600

3300

42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桃李

柚橙

50-100㎝

100-150㎝

150㎝、

以上初产(密植)

1800

2200

30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香蕉

40-120㎝

120-160㎝

1300

2000

高4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草 莓

西红柿

辣 椒

 

30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

  

附表3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名称

单位

单价

(元)

备  注

蛏、蛤(滩涂)

5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蛎

5625

包括设施

虾、蟹

625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7500-10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3750

设施、设备齐全

网箱养殖

箱(大)

2625

包括网箱补偿600元

网箱养殖

箱(小)

1875

包括网箱补偿400元

青蛙养殖

4375

 

一般鱼池

1875

 

备 注

海域部分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

  

附表4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

 

挡土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

180

 

挡土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

140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田间井

机  井

1500

 

石  砌

1500

 

砖 砌

1500

 

水泥井壁

1500

 

庭院水井

石、砖等

2000

 

石大井

石砌

立方米

(石方)

350

直径大于3米的

单价减半

沼气池

 

立方米

200

 

砖石粪池

砖、石

300

 

菇棚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坟 墓

水泥、砖、

石构建

2000

 

土堆

1500

 

钵装

1000

 

无主墓

800

说 明

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

  

附表5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 号

项   目

单        价

说      明

统  拆

自  拆

1

夯土围墙

18.6元/m2

18.6元/m2

毛石基础

2

砖围墙

45元/m2

36元/m2

31.5元/m2

26.1元/m2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18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57元/m2

33元/m2

 

4

水泥埕

37.5元/m2

46.5元/m2

37.5元/m2

46.5元/m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限。

5

砖埕

33元/m2

33元/m2

 

6

石埕

46.5元/m2

27.8元/m2

 

7

露天洗衣台

500元/个

 

8

露天厕所

200元/坑

 

9

家用柴煤灶

单口600元/个

双口1200元/个

 

10

厨房水池

300元/个

 

11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12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附件4

涵江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涵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1800元/亩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三、凡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分,适用用海补偿标准。

  附表:1.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4.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1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种类

已产果

(元/㎡)

未产果

(元/㎡)

零星果苗

(元/株)

龙 眼、

荔 枝、

橄 榄

55

35

大苗15

中苗10

小苗5

枇杷、柚、

柑橙、木瓜、

香蕉

35

20

大苗10

中苗8

小苗5

芒果、红柿、

桃李、杨梅、

番石榴等

其他杂果

25

15

大苗8

中苗6

小苗4

说  明

1.果树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地块的果树覆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率不得超过100%,超过的按10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按大苗补偿。

3.高度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70厘米(不含70厘米)以下为小苗。

  


附表2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株高)

补偿费

(元/亩)

备  注

龙眼

荔枝

橄榄

35㎝以下

35-75㎝

75-125㎝

平均超125㎝

2800

3300

4200

5300

 

番石榴

等其他

杂 果

35-85㎝

85-150㎝

150-200㎝

200-250㎝

1700

2100

2500

3100

高35㎝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葡萄

未产果

已产果

4600

6500

合理株树230株/亩

芒果

30-70㎝

70-140㎝

140-200㎝

200㎝以上

2800

3500

4400

5500

高3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枇杷

红柿

50-75㎝

75-125㎝

125-185㎝

185㎝-初产

2200

2600

3300

42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桃李

柚橙

50-100㎝

100-150㎝

150㎝、

以上初产(密植)

1800

2200

30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香蕉

40-120㎝

120-160㎝

1300

2000

高4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草 莓

西红柿

辣 椒

 

30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

  


附表3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名称

单位

单价

(元)

备  注

蛏、蛤(滩涂)

5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蛎

5625

包括设施

虾、蟹

625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7500-10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3750

设施、设备齐全

网箱养殖

箱(大)

2625

包括网箱补偿600元

网箱养殖

箱(小)

1875

包括网箱补偿400元

青蛙养殖

4375

 

一般鱼池

1875

 

备 注

海域部分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

  

 

附表4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

 

挡土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

180

 

挡土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

140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田间井

机  井

1500

 

石  砌

1500

 

砖 砌

1500

 

水泥井壁

1500

 

庭院水井

石、砖等

2000

 

石大井

石砌

立方米

(石方)

350

直径大于3米的

单价减半

沼气池

 

立方米

200

 

砖石粪池

砖、石

300

 

菇棚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坟 墓

水泥、砖、

石构建

2000

 

土堆

1500

 

钵装

1000

 

无主墓

800

说 明

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

  

 

附表5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 号

项   目

单        价

说      明

统  拆

自  拆

1

夯土围墙

18.6元/m2

18.6元/m2

毛石基础

2

砖围墙

45元/m2

36元/m2

31.5元/m2

26.1元/m2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18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57元/m2

33元/m2

 

4

水泥埕

37.5元/m2

46.5元/m2

37.5元/m2

46.5元/m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限。

5

砖埕

33元/m2

33元/m2

 

6

石埕

46.5元/m2

27.8元/m2

 

7

露天洗衣台

500元/个

 

8

露天厕所

200元/坑

 

9

家用柴煤灶

单口600元/个

双口1200元/个

 

10

厨房水池

300元/个

 

11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12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附件5

秀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秀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1800元/亩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三、凡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分,适用用海补偿标准。

  附表:1.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4.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1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种类

已产果

(元/㎡)

未产果

(元/㎡)

零星果苗

(元/株)

龙 眼、

荔 枝、

橄 榄

55

35

大苗15

中苗10

小苗5

枇杷、柚、

柑橙、木瓜、

香蕉

35

20

大苗10

中苗8

小苗5

芒果、红柿、

桃李、杨梅、

番石榴等

其他杂果

25

15

大苗8

中苗6

小苗4

说  明

1.果树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地块的果树覆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率不得超过100%,超过的按10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按大苗补偿。

3.高度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70厘米(不含70厘米)以下为小苗。

  

 

附表2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株高)

补偿费

(元/亩)

备  注

龙眼

荔枝

橄榄

35㎝以下

35-75㎝

75-125㎝

平均超125㎝

2800

3300

4200

5300

 

番石榴

等其他

杂 果

35-85㎝

85-150㎝

150-200㎝

200-250㎝

1700

2100

2500

3100

高35㎝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葡萄

未产果

已产果

4600

6500

合理株树230株/亩

芒果

30-70㎝

70-140㎝

140-200㎝

200㎝以上

2800

3500

4400

5500

高3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枇杷

红柿

50-75㎝

75-125㎝

125-185㎝

185㎝-初产

2200

2600

3300

42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桃李

柚橙

50-100㎝

100-150㎝

150㎝、

以上初产(密植)

1800

2200

30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香蕉

40-120㎝

120-160㎝

1300

2000

高4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草 莓

西红柿

辣 椒

 

30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

  

 

附表3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名称

单位

单价

(元)

备  注

蛏、蛤(滩涂)

5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蛎

5625

包括设施

虾、蟹

625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7500-10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3750

设施、设备齐全

网箱养殖

箱(大)

2625

包括网箱补偿600元

网箱养殖

箱(小)

1875

包括网箱补偿400元

青蛙养殖

4375

 

一般鱼池

1875

 

备 注

海域部分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

  

 

附表4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

 

挡土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

180

 

挡土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

140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田间井

机  井

1500

 

石  砌

1500

 

砖 砌

1500

 

水泥井壁

1500

 

庭院水井

石、砖等

2000

 

石大井

石砌

立方米

(石方)

350

直径大于3米的

单价减半

沼气池

 

立方米

200

 

砖石粪池

砖、石

300

 

菇棚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坟 墓

水泥、砖、

石构建

2000

 

土堆

1500

 

钵装

1000

 

无主墓

800

说 明

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

  

 

附表5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 号

项   目

单        价

说      明

统  拆

自  拆

1

夯土围墙

18.6元/m2

18.6元/m2

毛石基础

2

砖围墙

45元/m2

36元/m2

31.5元/m2

26.1元/m2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18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57元/m2

33元/m2

 

4

水泥埕

37.5元/m2

46.5元/m2

37.5元/m2

46.5元/m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限。

5

砖埕

33元/m2

33元/m2

 

6

石埕

46.5元/m2

27.8元/m2

 

7

露天洗衣台

500元/个

 

8

露天厕所

200元/坑

 

9

家用柴煤灶

单口600元/个

双口1200元/个

 

10

厨房水池

300元/个

 

11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12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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