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政办规〔2024〕1号 成文日期:2024-01-05)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22〕11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及其肉类制品。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各地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和培训,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报告义务,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统筹规划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监管体系和支持保障措施,完善工作计划方案,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江河、湖泊、溪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或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对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所在地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规范收集处理,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及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科学高效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各地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形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鼓励有投资经营能力的企业建设运营或承包经营病死畜禽无害化专业收集处理站(场)。

  (二)坚持自行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一是所有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定点屠宰厂(场)都必须建设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产生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业主负责、就地处理;二是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乡镇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配备收集、装运、处理设施设备,建立主要针对散养病死畜禽的公益性、区域性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畜禽可养乡镇以及木兰溪、萩芦溪主干流流经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公共设施,并要创造条件在养殖集中村设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点),安排专人负责,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藏等设施设备,形成“村设站点、农户送交,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探索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点)、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三、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和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

  (二)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提高执法效率。

  (三)完善监管工作措施。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乡村、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群防群控良好氛围。

  (四)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环保、水利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可能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扣押、取样、鉴定、保存及处理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等及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五)坚持生态文明先行。按照省、市政府近年来的畜禽污染整治方案等精神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对于应拆除关闭而未按时拆除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反弹复建的养殖场(户)要坚决全面予以拆除关闭;对于拟保留规模畜禽养殖场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也要依法予以拆除关闭。

  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一)财政补助和保险联动相结合。各地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贯彻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经当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按程序确认后,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收集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补助。市级财政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模畜禽场和公共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县乡两级政府兴建公共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的,将予以项目建设补助;对投入运转的公共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每年给予适当运行管理经费补助。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监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承担的配套补助以及现场确认所需工作经费也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将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健全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减少查勘成本,提高理赔效率。逐步推行生猪以外的其它畜禽的保险,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用电优惠;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高温高压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建立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推进“平安莆田”“生态莆田”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监管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莆政办〔2015〕54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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