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2日
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落实我市作为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市的工作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2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治理木兰溪重要理念,坚持属地主责、多元共治,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市场运作,分年度推进实施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思路
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导,按照“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区域一体化的治水思路,打破城乡界限,完善治理规划,落实“一县一规划、一镇一方案、一村一设计”的工作要求,重点提升治理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七类重点区域内的村庄。加快建立管护机制,在已实行供水一体化的基础上,对辖区范围内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等涉水事务进一步统一有效管理,以增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运营能力,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供排水一体化治理模式,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计划顺利推进,已建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
(三)基本原则
1.城乡一体,统筹推进。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区域内城镇和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管理、统一运营维护。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强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鼓励组建或依托现有国有企业,通过符合规定的银行融资,申请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
3.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分步实施,近期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七类重点区域内的村庄,充分整合现有供排水设施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设施运营能力。
(四)总体目标
加强统筹规划,打破城乡界限,至2022年,全市各县(区、管委会)基本建立“投、建、管、运”区域一体化机制,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率达到省里要求的25%以上,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市、县任务,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力争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率达到省里要求的75%以上(总任务、年度任务和试点任务详见附件1、2、3);以县域为单位,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同时,建立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与城镇污水信息系统、供水智能化信息系统整合,形成全市城乡供排水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平台。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规划设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城乡排水一体化规划总体布局,进一步完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落实“一县一规划、一镇一方案、一村一设计”。要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单位,逐户现场踏勘、逐村精细设计,摸清要治理的村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现有管网设施建设、标高、接户情况等基础信息,全面掌握主管、支管、入户管建设情况,形成一户一档,优先结合已建厂站及管网的改造提升,科学合理进行设计。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和上级工作要求,并充分征求乡镇、村的建设建议意见,制定各年度工作计划,策划生成年度项目清单。工作计划和年度项目清单于每年3月底前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水利局、文旅局等。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精准治污。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地形地貌、人口分布、施工条件等,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优选经济适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设备,强化资源化利用,实施精准治理。木兰溪流域和其他平原、沿海地区优先采用纳厂(即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为主;对于个别难于纳厂、具备允许尾水排放条件的村庄可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但尾水必须做到达标排放或处理达标后排入农田、林地消纳。要突出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建设,厕所化粪池尾水、厨房废水、洗涤废水均要收集接管。对已开展治理但没有做到“三水”均接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村庄,要分期分批实施提升改造。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等
(三)提升治理水平。坚持“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统筹考虑,与农村道路、河道整治、环境治理等项目协同建设,与城镇(含乡镇)污水厂网建设、农村户厕改造协同推进。各县(区、管委会)要在摸清辖区内已建污水管网及小型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淘汰一批”工作要求,合理设计,精心组织施工;要明确有工程质量监管职能的部门,主动靠前、规范监督,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规范建设。仙游县、城厢区、秀屿区作为省、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地区,要尽快制定出台试点方案,加快推进试点示范工程,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和模式,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等
(四)强化日常管理。各县(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对处理设施及管网进行日常养护、定期巡查,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探索智慧监管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试点,实现远程监控、任务在线调度管理、问题及时转办督办、整改限期落实反馈。以污水收集率、出水达标率为重点,实行以效付费,每半年开展成效考核。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发改委等
(五)推行社会共治。各县(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协管力量,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综治网格化、村级协管队伍的工作范畴。发挥村级组织力量,推广“民间监理”等经验做法,项目前期应征求村民代表会议意见,项目建设过程应接受群众监督,项目验收阶段有“民间监理”参与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农村“五老”等力量,帮助推动项目落地和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和问题曝光。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
三、实施模式
(六)稳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
1.成立工作专班。实施“一把手”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在2021年12月底前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用地征地、施工建设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卫健委、科技局等
2.明确实施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统筹力度,于2021年12月底前明确辖区内具有从事城乡水务事务能力的专业公司,统一牵头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含厂站及管网)项目的“投、建、管、运”,也鼓励县属国有企业与省内有投融资能力、项目运营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相关经验的国有企业合作组建专业公司,负责项目的“投、建、管、运”。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国资委、住建局、水利局、水务集团等
3.稳步推进一体化。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将城乡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实施建设,实现城乡排水一体化。对辖区内存在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产权及经营权属于集体、国有或不明确的,依法依规、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确保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一体化。同时,在城乡供水一体化稳步推进的基础上,扩大污水处理费收费范围至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逐步实现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对采用PPP等其他模式建设的,待特许经营权期限到期后实施整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国资委、水务集团等
(七)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各县(区、管委会)明确的专业公司作为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把工程质量管理作为第一要务,要严把材料关、质量关和验收关,全程参与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充分体现工程质量要求,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主体责任。同时,各县(区、管委会)要明确有工程质量监管职能的部门按照《农村污水管网建设质量管理指南》(莆建质安〔2019〕62号)和相关规范标准,加强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并由专业监理和“民间监理”相结合,重点抓好接户、材料、隐蔽工程、终端设施、闭水试验、竣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新建或改造后的处理设施进水正常、出水达标,项目分期分批及时验收。严格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
(八)拓宽投融资渠道
1.统筹相关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同时,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运维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在10%以内比例)、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按10%比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和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低于10%)等涉农、涉水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
2.拓宽筹资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30%。项目资本金可由中央、省级补助以及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县级财政安排以及专业公司出资等共同构成;其余约70%资金由实施主体通过符合规定的银行融资,申请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积极探索实践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将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资源产业开发、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关联项目或产业一体实施、统筹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防出现政府隐性债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水利局、金融办、文旅局等
(九)完善长效运维机制
1.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2022年8月底前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使用者付费制度。使用者付费标准应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使用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于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的村(居)可按《关于调整莆田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6〕127号)的标准依托供水单位征收。建立财政补贴与使用者付费的合理分担机制,对使用者付费一时不能弥补需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按照权属责任,县(区、管委会)财政根据污水处理量予以补足。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费用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局配合
2.建立以效付费机制。2022年6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细则和考核细则,坚持以效付费。各县(区、管委会)应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治理效果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及后续委托运营的依据。建立合理的运营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对电价、物价指数、利率、汇率、税收、排放标准等政策因素变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产生影响的,由合同双方通过调整运营费用等方式予以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等
四、保障措施
(十)强化责任落实。市级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托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要结合辖区内水质提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治理成效将纳入地方党政领导述职和党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重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重要事项。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全程介入或参与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网和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做好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所需的基本信息提供、问题发现和配合解决工作,并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十一)加强部门协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督促指导项目推进,开展工作考核等,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协助县(区)级政府做好指导工作并开展监督。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通报约谈。市住建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并督促指导推动城镇(含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城镇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市卫健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指导无法纳管处理的户厕三格式化粪池尾水开展资源化利用,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国资委、税务局、水务集团等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要素保障,落实用电和税收支持政策,同时积极支持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化。
(十二)落实用地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市级按规定分类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在村庄规划中预留3%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单列审批。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
(十三)严格考核奖惩
1.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市级按月对各年度任务常态化开展调度、督办,每季度在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在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分值占比。纳入木兰溪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推进考评,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量、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县(区)污水收集率、流域水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工程和农村污水治理工程进展、河湖“清四乱”问题整改情况、突出涉河环境问题整改率等7项指标推进情况,百分比量化工作成效,逐月评比排名,并进行结果运用。同时,列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考核、绿盈乡村创建约束性指标,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实行通报约谈;对虚假治理、表面治理、敷衍治理的,严肃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治理成效显著、工作业绩突出的,优先评为乡村振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河长办等
2.建立资金奖励机制。设立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底委托第三方对各县(区、管委会)本年度“投、建、管、运”工作成效开展评估,对成效评估优良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度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目标未完成、项目执行进度慢的县(区、管委会),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不纳入次年奖补范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河长办等
附件:1.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任务及分类汇总表
2.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2021—2025年度任务分解表
3.莆田市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
4.莆田市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重点任务细化分解表
5.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革措施清单
附件1
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任务及分类汇总表
单位:个
|
县(区、管委会) |
总行政村数量 |
总任务数 |
|||
|
治理类村庄数 |
管控类村庄数 |
其中:七类重点村庄数 |
|||
|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村庄数 |
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村庄数 |
||||
|
仙游县 |
222 |
134 |
51 |
37 |
178 |
|
荔城区 |
109 |
83 |
17 |
9 |
103 |
|
城厢区 |
93 |
80 |
12 |
1 |
75 |
|
涵江区 |
179 |
113 |
12 |
54 |
149 |
|
秀屿区 |
147 |
65 |
63 |
19 |
73 |
|
湄洲岛 |
11 |
11 |
0 |
0 |
8 |
|
北 岸 |
37 |
36 |
1 |
0 |
10 |
|
全市合计 |
798 |
522 |
156 |
120 |
596 |
注:1.治理类村庄是指人口集聚程度高、对尾水排放有严格要求的村庄,主要通过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治理,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2.管控类村庄是指人口集聚程度低、对尾水排放要求较低的村庄,主要通过户厕改造三格化粪池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尾水排入山体、林地、农田消纳,实现管控。
3.通过“纳厂、集中、分散”实现处理的总户数应占该村庄常住户数90%以上。
4.七类重点村庄指的是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需进一步稳定的主要流域和小流域控制单元、重要海湾沿岸、“两高”沿线的村庄,以及存在黑臭水体的村庄、旅游重点村庄和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村庄具体名单可登陆“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监管平台”查询(网址http://220.160.52.213:8093/front/login.html)。
5.因片区改造、整村拆迁、并入镇区范围等原因,总行政村数与省级行动计划
存在差异。
附件2
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2021—2025年度任务分解表
单位:个
|
县(区、管委会) |
总行政村数 |
2021—2025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十四五” 末治理率 |
|
仙游县 |
222 |
156 |
20 |
20 |
35 |
48 |
33 |
70% |
|
荔城区 |
109 |
88 |
10 |
20 |
25 |
20 |
13 |
80% |
|
城厢区 |
93 |
80 |
15 |
15 |
20 |
15 |
15 |
85% |
|
涵江区 |
179 |
126 |
5 |
16 |
25 |
40 |
40 |
70% |
|
秀屿区 |
147 |
110 |
5 |
10 |
23 |
37 |
35 |
75% |
|
湄洲岛 |
11 |
11 |
11 |
- |
- |
- |
- |
100% |
|
北岸 |
37 |
28 |
4 |
8 |
6 |
6 |
4 |
75% |
|
合计 |
798 |
599 |
70 |
89 |
134 |
166 |
140 |
75% |
注:因片区改造、整村拆迁、并入镇区范围等原因,总行政村数以及各年度任务分解与省级行动计划存在差异。
附件3
莆田市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任务
一、市本级
重点探索城乡供排水一体化治理模式。
二、试点县及乡镇
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区域一体化、项目建管一体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等机制,创新政策措施。
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
|
试点县 |
试点乡镇 |
探索重点 |
|
仙游县 |
郊尾镇、度尾镇 |
尾水及污泥资源化利用、生活污水雨油污分流收集模式、山区地区适用处理技术工艺 |
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
|
试点县 |
探索重点 |
|
城厢区 |
智慧监管、使用者付费机制 |
|
秀屿区 |
项目打包审批机制、海岛区域适用处理技术工艺 |
附件4
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重点任务细化分解表
|
主要任务 |
具体要求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
(一)编制专项规划 |
1.规划编制。全面调查分析村庄演变趋势、人口分布、地形地貌、治理现状、治理需求等,开展已建设施及管网“回头看”,统筹供水与排水、城镇与村庄、新建与已建、设施与管网、建设与运维,合理确定治理模式、目标任务,完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并将工作任务细化到自然村。 |
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卫健委、水利局等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规划衔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是乡村振兴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与乡村振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城乡供排水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乡村旅游规划等互相衔接,确保布局一致,项目、工程和政策联动。新编或修编相关规划的,要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有效衔接。 |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按职责分工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3.规划执行。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乡村建设行动、城乡建设品质提升的实施重点。落实“一县一规划、一镇一方案、一村(自然村)一设计”,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和上级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各年度工作计划,并充分征求乡镇、村的建设建议意见,制定各年度工作计划,策划生成年度项目清单。工作计划和年度项目清单于每年3月底前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卫健委等配合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主要任务 |
具体要求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
(二)实施精准治理 |
4.合理确定技术路线。根据地形地貌、人口分布、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灵活组合“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数量,实施精准治理,力争完成治理的村庄,通过“纳厂、集中、分散”实现处理的总户数占该村庄常住户数90%以上。木兰溪流域和其他平原、沿海地区采用纳厂(即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为主,对于个别难于纳厂、具备允许尾水排放条件的村庄可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但尾水必须做到达标排放或处理达标后排入农田、林地消纳。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住建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配合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优选适用工艺设备。根据处理规模、排放要求,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优选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设备,防止片面追求“高大上”。鼓励同区域、同类型的村庄技术工艺设备相对统一,减轻后期运维难度。对节假日人口“潮汐”现象明显的村庄,应合理设计调节池等处理设施规模,适当扩大容积。对农村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充分论证并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接入。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6.鼓励开展资源化利用。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菜园、果园、花园等就近消纳三格化粪池尾水。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一体设计,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回用于绿化、景观、灌溉等,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鼓励探索污泥处置模式、开展污泥与秸秆综合利用。 |
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7.实施存量提升治理。对已开展治理的村庄,按照合理确定的技术路线、适用工艺设备和资源化利用路径,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治理工程,重点完善设施提升,开展全链条治理。要突出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建设,厕所化粪池尾水、厨房废水、洗涤废水均要收集接管。对已开展治理但没有做到“三水”均接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村庄,要分期分批实施提升改造。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住建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配合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主要任务 |
具体要求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
(三)规范建设运维 |
8.做好前期工作。各县(区、管委会)要在摸清辖区内已建污水管网及小型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淘汰一批”工作要求,并根据规划目标、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要求,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鼓励以县(区)为单位,将治理项目整体打包、统一报批相关审批手续,支持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措施,依法优化项目审批事项。 |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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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规范工程建设。各县(区、管委会)指定的专业公司作为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把工程质量管理作为第一要务,要求严把材料关、质量关和验收关,全程参与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同时,各县(区、管委会)要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管,加强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并由专业监理和“民间监理”相结合,重点抓好接户、材料、隐蔽工程、终端设施、闭水试验、竣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新建或改造后的处理设施进水正常、出水达标。严格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处理。其中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资质证书的机关作出决定。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项目工程竣工及环保等验收,可根据建设进度分批、分期组织开展。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存档备查。 |
市住建局牵头,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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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落实日常运维。承担日常运维的单位要成立专班、指派专人,对处理设施及管网进行日常养护、定期巡查。按要求分级分类安装在线监测或监控设施。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鼓励开展智慧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降低运维成本。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住建局配合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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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务 |
具体要求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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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治理水平 |
11.加强协同治理。坚持“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统筹考虑,强化部门协作,协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道路、连片住宅、河道整治、景观工程等镇村项目建设,应同步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流域综合治理等捆绑打包、整体治理;与城镇(含乡镇)污水厂网建设有效衔接,加快延伸城镇(含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与农村户厕改造协同推进,将建设标准三格化粪池、预留化粪池出水口至污水管预留口用地等内容纳入农房建设图集,村庄污水管网优先接纳三格化粪池尾水。 |
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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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开展试点示范。仙游县、城厢区、秀屿区要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工程,其中仙游县为省级试点地区要在2021年出台试点方案,城厢区、秀屿区于2022年4月前出台试点方案,2022年底前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和模式。重点探索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尾水及污泥资源化利用、使用者付费等治理模式,市级每年进行试点成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试点范围。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局配合 |
仙游县、城厢区、秀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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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强化宣传培训。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宣传培训、政策宣贯,将相关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科技局,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配合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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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务 |
具体要求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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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行社会共治 |
14.加强基层协管力量。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综治网格化、村级协管队伍的工作范畴。聘请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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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发挥村级组织力量。鼓励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有序组织当地村民参与项目建设,推广“民间监理”等经验做法,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把爱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等相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治理事项,公开举报电话,项目前期应征求村民代表会议意见,项目建设过程应接受群众监督,项目验收阶段应有“民间监理”参与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 |
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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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推动各方共同参与。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村民代表、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退伍军人、老教师)等各类群体力量,结合人大政协监督、绿色家庭创建等,帮助推动项目落地和日常监督,吸引各方人士捐助、认建。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和问题曝光。 |
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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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成效管理 |
17.探索智慧监管模式。结合农村环境监管发展趋势和全市实际,依托“生态云”平台,以行政村为单元,组织各县区进一步核实建成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庄分布、处理能力和运行情况,结合日处理能力达到或超过2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监测,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管理系统。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配合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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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强化成效评估、常态化明察暗访,市级每年底委托第三方对各县(区、管委会)本年度“投、建、管、运”工作成效开展评估,对设计、建设、运维企业履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营造诚实守信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场环境。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住建局配合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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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实行以效付费。坚持厂站与管网、进水浓度与出水水质统筹,将治理成效作为双方签订污水治理合同的约定义务,与建设运维企业合理确定成效考核指标体系,按照管网配套情况、污水收集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等,每半年开展成效考核。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住建局配合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附件5
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革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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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政策及改革措施内容 |
责任单位 |
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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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协同推进 |
推动尾水资源利用。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一体设计,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 |
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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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施模式 |
以县(区)为单位,明确辖区内具有从事城乡水务事务能力的专业公司,统一牵头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含厂站及管网)项目的“投、建、管、运”,也鼓励县属国企与省内外有投融资能力、项目运营能力及相关经验的国有企业合作组建专业公司,负责项目的“投、建、管、运”。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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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探索推进城乡供排水一体化机制,在城乡供水一体化稳步推进的基础上,扩大污水处理费收费范围至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逐步实现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对采用PPP等其他模式建设的,待特许经营权期限到期后实施整合。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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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县(区、管委会)明确的专业公司作为辖区内污水治理项目的实施主体,要严把材料关、质量关和验收关,全程参与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指导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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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政策及改革措施内容 |
责任单位 |
时限要求 |
|
5 |
实施模式 |
实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可由中央、省级补助以及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县级财政安排和专业公司出资等共同构成,债务性资金通过符合规定的银行融资,申请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财政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指导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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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积极探索实践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资源产业开发、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关联项目或产业一体实施、统筹推进。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指导 |
持续推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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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试点示范 |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工程,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治理经验。 |
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仙游县、城厢区、秀屿区人民政府 |
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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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费政策 |
逐步探索建立使用者付费机制。对于纳入市政供水的村(居)可按《关于调整莆田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6〕127号)的标准依托供水单位征收。对使用者付费一时不能弥补需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污水处理量予以补足。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指导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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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资金保障 政策 |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每年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和运维的需求,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在10%比例以内)、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按10%比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和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低于10%)等涉农、涉水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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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政策及改革措施内容 |
责任单位 |
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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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优化审批 |
以县(区)为单位,将治理项目整体打包、统一报批相关审批手续,支持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措施,依法优化项目审批事项。 |
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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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以县(区)为单位,逐村确定厂站选址,绘制勘测定界图,统一上报调整用地性质,成熟一批、上报一批。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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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地政策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市级按规定分类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村庄规划中预留3%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单列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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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工作推进 机制 |
实施“一把手”工程,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专班推进相关工作。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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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会共治 |
加强基层协管力量,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综治网格化、村级协管队伍的工作范畴,聘请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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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依托农村人居举报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信访举报平台,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 |
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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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政策及改革措施内容 |
责任单位 |
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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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成效管理 |
探索智慧监管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试点,实现远程监控、任务在线调度管理、问题及时转办督办、整改限期落实反馈。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指导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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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成效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 |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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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各县(区、管委会)细化出台运维管理及考核方案,建立以效付费制度,坚持厂站与管网、进水浓度与出水水质统筹,按照管网配套情况、污水收集情况、尾水达标情况等实行以效付费。 |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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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考核奖惩 |
建立评先挂钩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与乡村振兴实效考评、文明村镇等相关创先评优示范工作挂钩。 |
各相关市直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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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设立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每年底对各县(区、管委会)本年度“投、建、管、运”工作成效开展评估,成效评估优良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度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目标未完成、项目执行进度慢的地区,不纳入次年奖补范畴。 |
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
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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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列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绿盈乡村、木兰溪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推进考评约束性指标,加强监督考核。 |
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 |
2021年 |



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