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政综〔2021〕142号 成文日期:2021-12-06)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21〕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2021〕4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为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自2021年6月1日起我省不再以“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名义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工作流程

  (一)征收对象

  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为除仙游县外莆田市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含外来经营临时登记的纳税人)。

  (二)征收标准

  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缴纳。

  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

  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三)征收机关

  征收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四)征收方式

  1.征收期限。实行按年征收,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申报征缴期,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期为上一年度的费款。缴费人注销的,应在注销清税(费)同时缴清本年度存续期间应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为征收标准规定的当期申报收入或流转税额。

  2.在规定征收期结束后30个日内,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应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欠缴信息传递给市水利局,各部门应加强协作依法依规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催缴工作。

  (五)收入核算

  1.缴费主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颁发机构为市本级、各区(管委会),其缴入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市级金库,预算级次为市级100%,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编码:1030223)。

  2.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需要退库的,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授权国家税务局莆田市税务局办理。

  上述工作流程未尽事宜按《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2021〕4号)执行。

  二、使用管理

  (一)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款用于我市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江河治理、水工程除险加固、水资源配置、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水利应急度汛及其他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木兰溪防洪工程建设等。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三)市水利局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等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等项目支出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监察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4〕68号)同时废止。

  (二)除上述规定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今后,市、区两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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