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莆田市全面推行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政办〔2021〕11号 成文日期:2021-02-10)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莆田市全面推行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莆政办〔2007〕217号)第二条作出如下修改:删除第二款中:“要求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办理再婚、复婚登记和补办结婚证件,能提供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不符合生育条件证明的除外)用于存档。”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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