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莆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1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到2020年底全市普惠性学额覆盖率达85%,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条例》(莆常〔2018〕1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零星住宅区开发时,要充分考虑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将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全市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建设同规划、同建设、同落实。
(二)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设计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时,要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功能需求,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等相关规范及标准。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配套幼儿园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函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城镇小区未按有关规定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相关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按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要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190号)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的重要参考。对已挪作他用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产权按有关规定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要及时予以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四)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办成公办园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要明确普惠性学位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底排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居住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无论小区规模大小,是否配建幼儿园,是否需要整改,均应如实填报“全国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调查系统”,将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相关情况在线报送教育部。对于需要整改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未规划”、“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五种情况,分别列出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台账,并制定整改方案。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摸底排查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情况,是否存在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足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摸底排查辖区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是否存在应建未建或者建设不到位(停建、缓建、缩建)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等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3.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摸底排查辖区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未按期移交、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是否存在挪作他用的问题。
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市直部门负责提供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提供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分类移交登记
1.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界定
凡是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复的小区总平方案中已经明确小区内幼儿园建设的位置、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均属于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建成、在建和总平方案已批复但尚未建设的幼儿园。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复的小区总平方案中未规划建设幼儿园,由举办者利用小区内其他房产改建成的幼儿园,不属于小区配套幼儿园。
2.移交登记工作
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登记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的相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约定进行分类移交登记。
(1)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已明确约定幼儿园归属政府的,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属要无偿移交并办理转移登记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对于在建、未建的幼儿园,按照《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偿移交到位。
(2)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约定权属归开发建设单位或未明确约定幼儿园权属的,也必须全部用于举办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属地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具体工作措施
城镇小区规划配套幼儿园依法应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但因未建、擅自改变功能、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等原因不移交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应建未建或建设不到位的,由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依法督促限期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就近新建等整改方案,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或属地教育部门组织建设,建设费用(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幼儿园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并办理转移登记至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上述补建、新建幼儿园应修编纳入《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2015-2030年)》,原则上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规划建设手续,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其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
(2)已擅自改变功能挪作他用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督促限期整改,恢复原规划用途。市场监督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当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形成合力,依法依规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市国资委、市水务集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小区项目(含分期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竣工备案等手续;对2019年7月1日后仍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其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对不举办普惠性民办园的管理措施
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全部建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用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必须在2019年7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全部申报认定普惠性民办园。2019年7月底仍未申请认定普惠性民办园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2019年8月15日前未完成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工作的,暂停招生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得用地批文的城镇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必须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严格移交后管理措施
1.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
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园或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惠普性幼儿园。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按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举办普惠性民办园
由教育部门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已出租或已出让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后可优先由原承租方或受让方在原合同约定期限内继续举办,但须按照普惠性质办园,并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协议。同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和扶持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莆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作为辖区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立即部署开展此项工作,组织制定治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具体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监督评估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靠前指导,强化协作,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工作有序开展。
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实施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负责落实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治理工作。
2.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等工作,负责已移交政府的幼儿园及时开办。
3.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和《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条例》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供应建设用地。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的监管工作。
6.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营利性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7.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开办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负责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政策,并把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聘用编外合同教师人数解决好公办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及基于保育工作需要配备的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的工资待遇。
(三)修编幼儿园布局规划
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抓紧对2016年编制的《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2015-2030年)》重新进行规划修编和报批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要按照新修编的《莆田市学校布局规划》要求,在控规中充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确保幼儿园布局及学位供给满足中长期需求,并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对全市已报批未供地的地块、城区未开发地块进行全面梳理,符合条件的,要优先保障幼儿园建设。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编制公办学额扩容计划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2020年普惠率85%的目标,统筹公办学位缺口量和普惠性学额不足情况分别测算各年度扩容学位数,提前谋划、提前部署,科学安排幼儿园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制定项目月度推进计划和倒计时工作表,严格按照既定计划推进。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督查问责
加强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在治理工作中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以及漏报、瞒报、少报的情况进行督查问责,对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工作列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宣传,及时报送治理情况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宣传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治理措施,及时通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整改成效,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发动广大群众监督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和违法行为,及时曝光不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便按时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其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摸底调查汇总表和学前教育资源需求预测摸底汇总表(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8)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治理举报电话、信箱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0594-2696241,地址: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98号市政府一号楼437室,邮编:351100。
附件:1.莆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
2.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4.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5.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6.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7.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摸底调查汇总表
8.学前教育资源需求预测摸底汇总表
附件1
莆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
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工作小组
组 长:胡国防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国平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卓金贤 市教育局局长
许建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景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黄移山 市委编办副主任
黎瑞炼 市发改委副主任、调研员
戴建忠 市人社局副局长
林爱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叶高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玉太 市供电公司党委委员
游文锦 市水务集团副总经理
二、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主 任:卓金贤 市教育局局长
副主任:曾国顺 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金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林远程 市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
成 员:薛国林 市委编办事业科科长
吴 俊 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负责人
陈少雄 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批科负责人
吴天泉 市人社局人才开发调配科科长
高国清 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
卓丽娟 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科副科长
朱 敏 市供电公司营销部
林建军 市水务集团
曾 颖 市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科长
朱丽萍 市教育局审批科科长
王自力 市教育局初幼教科科长
饶 练 市教育局社管办干部
附件2
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填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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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 名称 |
小区 人口 规模 |
小区建设审批时间 |
按规划应配套幼儿园规模 |
整改 措施 |
整改后幼儿园办园性质 |
整改 完成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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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总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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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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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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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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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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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道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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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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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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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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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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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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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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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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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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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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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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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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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幼儿园规模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学位数等;小区人口规模填户数;整改后幼儿园办园性质包括“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两类,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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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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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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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 名称 |
小区 人口 规模 |
小区 建设 审批 时间 |
按规划应配套幼儿园规模 |
项目规划条件中幼儿园规模 |
整改 措施 |
整改后 幼儿园 办园性质 |
整改 完成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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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总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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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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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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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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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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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道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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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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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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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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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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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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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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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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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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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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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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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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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幼儿园规模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学位数等;小区人口规模填户数;整改后幼儿园办园性质包括“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两类,下同。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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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填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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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 名称 |
小区 人口 规模 |
小区建设审批时间 |
建设不到位幼儿园名称(或暂名) |
项目规划条件中幼儿园规模 |
实际建设幼儿园规模 |
实际幼儿园办学性质 |
整改 措施 |
整改后幼儿园 办园性质 |
整改 完成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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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总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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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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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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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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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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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道 |
小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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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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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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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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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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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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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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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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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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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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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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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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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实际幼儿园办学性质包括“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营利性幼儿园”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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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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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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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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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 名称 |
小区人口规模 |
小区建设审批时间 |
未移交幼儿园名称(或暂名) |
未移交幼儿园规模 |
未移交幼儿园 办园性质 |
存在问题 |
整改 措施 |
整改后幼儿园 办园性质 |
整改 完成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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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总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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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 |
小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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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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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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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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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道 |
小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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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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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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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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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 |
小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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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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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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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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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 |
小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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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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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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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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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未移交幼儿园办学性质包括“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营利性幼儿园”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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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
填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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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 名称 |
小区人口规模 |
小区建设审批时间 |
使用不到位幼儿园规模 |
存在 问题 |
是否用于举办营利性幼儿园 |
用于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的名称(或暂名) |
整改 措施 |
整改后幼儿园办园性质 |
整改 完成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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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总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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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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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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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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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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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道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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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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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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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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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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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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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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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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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 |
小计(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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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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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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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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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存在问题包含挪作他用、未投入使用、用于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等情况。其中,用于举办营利性幼儿园需填写“ 使用不到位幼儿园名称(或暂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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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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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摸底调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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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小区名称 |
小区人口规模 |
小区 建设 审批 时间 |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问题类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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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划 |
规划 不到位 |
建设不到位 |
移交不到位 |
使用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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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应配套幼儿园规模 |
整改措施 |
整改后幼儿园 办园性质 |
整改 完成 时间 |
按规划应配套幼儿园规模 |
项目规划条件中幼儿园规模 |
整改措施 |
整改后幼儿园 办园性质 |
整改 完成 时间 |
建设不到位幼儿园名称(或暂名) |
项目规划条件中幼儿园规模 |
实际建设规模 |
实际幼儿园办学性质 |
整改措施 |
整改后幼儿园 办园性质 |
整改 完成 时间 |
未移交幼儿园名称(或暂名) |
未移交幼儿园规模 |
未移交幼儿园办园性质 |
存在 问题 |
整改 措施 |
整改后幼儿园 办园性质 |
整改 完成 时间 |
使用不到位幼儿园规模 |
存在 问题 |
是否用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
用于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的名称(或暂名) |
整改措施 |
整改后幼儿园 办园性质 |
整改 完成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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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未规划的总计:**个 |
规划不到位的总计:**个 |
建设不到位的总计:**个 |
移交不到位的总计:**个 |
使用不到位的总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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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 |
未规划的总计:**个 |
规划不到位的总计:**个 |
建设不到位的总计:**个 |
移交不到位的总计:**个 |
使用不到位的总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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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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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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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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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 |
未规划的总计:**个 |
规划不到位的总计:**个 |
建设不到位的总计:**个 |
移交不到位的总计:**个 |
使用不到位的总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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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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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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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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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 |
未规划的总计:**个 |
规划不到位的总计:**个 |
建设不到位的总计:**个 |
移交不到位的总计:**个 |
使用不到位的总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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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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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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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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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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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资源需求预测摸底汇总表 填报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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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至2020年 适龄幼儿 预计数 |
现有幼儿园学位数 |
至2020年 幼儿园 学位缺口 预计数 |
至2020年计划新增幼儿园学位数 |
至2020年计划新增幼儿园所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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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计划新增 公办园 学位数 |
计划新增 普惠性 民办园 学位数 |
计划新增 营利性 幼儿园 学位数 |
小计 |
计划新增 公办园 所数 |
计划新增 普惠性 民办园 所数 |
计划新增 营利性 幼儿园 所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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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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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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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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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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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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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各地在确保完成省“十三五”教育专项规划确定的“到2020年,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5%”目标基础上,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地方未来发展规划和城镇化进程及区域经济社会结构和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学前教育资源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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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