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乡镇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涉河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政办〔2018〕52号 成文日期:2018-04-28)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乡镇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涉河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莆田市乡镇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推进“河长制”,落实省总河长省委书记于伟国提出的“监测监管全覆盖、考核问责全过程”的要求。强化县(区、管委会)水环境治理保护的属地责任,持续改善流域水质,促进上下游协同治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我市所有县(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考核依据为市河长办整合已有的小流域和新增的监测点的水质目标和监测数据。市环保局负责审核各监测断面数据质量并发布,市河长办组织考核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由市河长办和市环保局综合《福建省水功能区划》(闽政〔2013〕504)和省级小流域水质年度目标等要求制定年度目标,具体每个监测点的水质年度目标年初进行公布。根据“达标倒逼、鼓励改善”和“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原则,以达标为基准,激励改善,经监测评价考核确认,对县(区、管委会)进行打分排名、并实施奖惩。

  第五条 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溶解氧、PH值等五项指标,作为乡镇交接断面监测指标,以五项指标中最差的计算结果作为该考核时段的评价结果。

  第六条 考核断面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良10分,合格得分8分、基本合格6分、不合格0分。

  考核断面水质满足年度水质要求,同时与上年同期相比保持稳定或改善的为优良,水质下降的为合格。

  考核断面水质虽不满足年度水质要求,但能够达到IV类水标准的,且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改善的为合格,保持稳定的为基本合格,水质下降的为不合格。

  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年度水质要求,且不满足IV类水环境功能要求的为不合格,但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改善且不属于劣V类的为基本合格。

  考核断面水质为劣V类的为不合格。

  上年同期无监测数据的,以当年度上个月代替。

  第七条 执行“监测乡镇、考核县区”,每个月根据考核断面评价结果对县(区、管委会)的水环境进行考核,县(区、管委会)的得分为县(区)内所有考核断面得分加权平均值。市河长办根据各县(区、管委会)最终得分进行排名。

  第八条 强化水质考核结果的运用,落实“河长”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与对县(区)管委会落实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挂钩;考核结果实施“一月一通报”,并在电视台和报纸上进行曝光;对连续两个月不合格的断面,镇级河道由市河长办和市环保局约谈所在流域镇级河长,县级河道由市级副河长约谈所在流域县级河长;对辖区内连续三个月出现40%以上不合格断面的县(区、管委会),由市级河长约谈县级河长,对区域内出现40%以上居多;对连续三个月不合格的断面对相关责任河长进行问责;因区域内连续多月水质不合格影响省级以上对我市水环境考核的,对相关责任河长进行问责。

  附件:乡镇交接断面水质考核表

  

附件

乡镇交接断面水质考核表

序号

县(区)

责任归属乡镇(街道)

水系

监测断面

断面类型

2018年水质目标

1

荔城

西天尾镇

后卓溪

西郑桥

新增

2

荔城

黄石镇

金马沟

江东水闸

新增

3

荔城

黄石镇

木兰溪

黄石镇西洪水闸

小流域

4

荔城

新度镇

南渠

港利水闸

新增

5

荔城

拱辰街道

延寿溪

张镇水闸

小流域

6

荔城

北高镇

入海河流

江边村桥

新增

7

荔城

镇海街道

下磨溪

橡皮坝

新增

8

城厢

龙桥街道

延寿溪

新延寿桥

小流域

9

城厢

常太镇

延寿溪

水库坝址

新增

10

城厢

常太镇

东青溪

东青溪口

小流域

11

城厢

常太镇

渡里溪

渡里溪口

小流域

12

城厢

华亭镇

长岭溪

长岭溪口

小流域

13

城厢

华亭镇

走马亭溪

走马亭溪口

新增

14

城厢

灵川镇

径里溪

径里溪

新增

15

城厢

东海镇

海头水库

东海二闸

新增

16

城厢

霞林街道

北渠

擢英桥

新增

17

城厢

凤凰山街道

下磨溪

天九湾

新增

18

秀屿

笏石镇

土海

天马村桥

新增

19

秀屿

东庄镇

东红沟

观音亭

新增

20

秀屿

东峤镇

魏厝沟

霞西村桥

新增

21

秀屿

埭头镇

埭头溪

后海围垦桥

新增

22

秀屿

平海镇

入海河流

埭周村下游桥

新增

23

秀屿

月塘镇

入海河流

洋埭村附近桥

新增

24

北岸

忠门镇

入海河流

西埭村附近

新增

25

北岸

东埔镇

入海河流

塔林村水闸

新增

26

北岸

山亭镇

入海河流

后郭防砂堤水闸

新增

27

湄洲

湄洲镇

入海河流

湄洲岛湖心亭

新增

乡镇交接断面水质考核表

序号

县(区)

责任归属乡镇(街道)

水系

监测断面

断面类型

2018年水质目标

28

涵江

三江口镇

入海河流

乌菜港桥

新增

29

涵江

白塘镇

涵坝白塘湖

牙口

新增

30

涵江

国欢镇

梧梓河

国欢西路

新增

31

涵江

梧塘镇

溪口河

沁溪南街

新增

32

涵江

江口镇

蒜溪

园下水闸

新增

33

涵江

萩芦镇

萩芦溪

白马潭水库

水功能区

34

涵江

白沙镇

萩芦溪

黄店桥

新增

35

涵江

白沙镇

东泉溪

东泉旧桥

小流域

36

涵江

白沙镇

马洋溪

马洋溪(萩芦溪)

小流域

37

涵江

庄边镇

萩芦溪

南岭村桥

新增

38

涵江

新县镇

萩芦溪

新县河口

小流域

39

涵江

大洋乡

龙江

霞洋村

小流域

40

涵江

涵东街道

塘头河

塔桥

新增

41

涵江

涵西街道

宫口河

莆六中

新增

42

仙游

枫亭镇

枫慈溪

枫亭镇霞桥

小流域

43

仙游

枫亭镇

溪沧溪

沈海高速互通

小流域

44

仙游

榜头镇

仙水溪

仙水溪口

小流域

45

仙游

郊尾镇

沧溪

厂房前桥

新增

46

仙游

度尾镇

木兰溪

大家园前桥

新增

47

仙游

鲤城街道

九龙岩溪

仙港大道

新增

48

仙游

赖店镇

柴桥头溪

玉田村下游

小流域

49

仙游

盖尾镇

仙华溪

湖里附近

新增

50

仙游

园庄镇

枫慈溪

隔口上游桥

新增

51

仙游

大济镇

大济溪

大济溪口

小流域

52

仙游

龙华镇

龙华溪

园后村桥

新增

乡镇交接断面水质考核表

序号

县(区)

责任归属乡镇(街道)

水系

监测断面

断面类型

2018年水质目标

53

仙游

鲤南镇

苦溪

苦溪中桥

小流域

54

仙游

钟山镇

延寿溪

景区拱桥

新增

55

仙游

游洋镇

后溪(粗溪)

后溪口(大樟溪)

小流域

56

仙游

西苑乡

木兰溪

山间桥

新增

57

仙游

石苍乡

石苍溪

石苍卫生所

新增

58

仙游

书峰乡

兰石溪

桥头尾下游桥

新增

59

仙游

菜溪乡

粗溪

高速收费站出口

新增

60

仙游

社硎乡

后溪

社硎中学

新增

  

涉河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方案(试行)

  为打击涉河违法行为,鼓励广大群众(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河湖治理和保护,共同参与河长制工作,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举报内容

  市河长办主要受理和奖励在莆田市境内(含一县四区两管委会)下列涉河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典型的三类违法行为举报:一是违法侵占河道、破坏河堤河岸;二是企业、经营户等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河道;三是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以《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及可养区的通知》(莆政综〔2011〕125号)划定范围)。

  (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其他涉河违法行为,经举报有效线索立案查处的。

  二、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传真。举报电话:2261119,传真号码:2261119;

  (二)来信。来信来函请寄莆田市河长制办公室收,地址:莆田市政府4号楼,邮政编码:351100;

  (三)微信。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莆田水生态”进行举报;

  (四)平台或邮件。通过河长制工作平台或电子邮件向河长办邮箱ptshzb2261119@163.com举报;

  (五)来访。直接前往莆田市政府4号楼2层市河长制办公室举报。

  三、奖励标准。

  (一)提供前述三类典型涉河违法行为有效线索的,立即给予100元奖励。

  (二)案件查处后还可根据案件性质和处罚情况进行再次奖励,奖励标准可就高,但不重复累加:

  1.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2. 被举报人未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类行政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3.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4.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的10%奖励举报人,奖励总额以10万元为限;

  四、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违法行为的对象、地点、时间、基本事实等可靠、有效的线索或证据。

  (二)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虚报、谎报。

  (三)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被职能部门、属地镇(街)、村(居)等单位掌握,已立案查处、正在处理或已依法作出处理等的举报不属奖励范畴。

  五、奖励原则

  (一)对同一涉河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二)被举报的涉河违法行为被查处结案后,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三)按一案一奖进行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六、受理机制和流程

  莆田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负责受理莆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河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分派给县(区)级河长,由河长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查处,并在处理结束或行政处罚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河长办。

  奖励流程: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市河长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接到通知30日内,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其银行账户到市河长办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件、代领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举报人还可以通过将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照片资料传真至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由市河长办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

  七、资金筹措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财政预算设立每年100万元的奖金池,每年下半年预算调整时补足奖金池。

  八、保密措施

  市河长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情况和资料实行专人、专案管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其他

  各县(区、管委会)河长办根据属地情况,可参照本方案制订辖区内的举报奖励办法,或针对除前述三类典型违法行为(如河道内乱倒垃圾等)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制订举报奖励办法。

  本方案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