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政综〔2017〕115号 成文日期:2017-12-26)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我市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5〕1号)“在全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5元,提高标准增加的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其他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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