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莆政综〔2016〕151号 成文日期:2016-11-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居住证管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总体要求

  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重要内容,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加快宜居港城,美丽莆田建设。

  二、《居住证》的作用和居住年限计算

  《居住证》作为持证人在我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不同县级行政区域间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其在我市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三、《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教育服务。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市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本市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援助。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计划生育服务。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免费享受图书馆阅览、博物馆展览、艺术馆艺术公益培训、科技馆科普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文化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七)社会保险服务。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八)住房保障服务。1.持有居住证的持证人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务工,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2.居住证的持证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一次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房租;3.居住证的持证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在本市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购房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

  居住证持证人在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时视同为本市户籍人口,在符合《莆田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享有与我市市民同等的基本住房保障服务:1.享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保或公积金的对象,或在申请地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2.享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需取得居住证满2年以上;3.享有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需取得居住证满2年以上。

  (九)人才优待服务。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老年人优待。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与当地老年人同等的优待;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享受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老年体育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已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共文化免费服务;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十一)残疾人优待。按照我市残疾人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与当地残疾人同等的优待。

  (十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四、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下列便利

  (一)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其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二)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四)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包括:1.初次申领;2.增加准驾车型申领;3.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五)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可报名参加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请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可报名参加本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可报名参加本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技能荣誉。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五、居住证制度的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除本意见有另外具体明确规定外,其余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莆田市居住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居住证发放和服务管理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工作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认真梳理并对外公布本部门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细化措施、所需材料、受理流程、办事程序等,并定期通报居住证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兑现情况,让居住证持有人感受到获得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强化工作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以县(区)级财政保障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及居住证制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划拨保障。县(区)公安机关要根据实际,在本级和基层派出所设立居住证申领受理点,配齐相应的硬件、人员及设备,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加受理点数量。各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点)可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变更登记以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县(区)级公安机关、各基层派出所和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居住证申领受理点所需的硬件配置、人员聘用、日常办公经费、组织领导机构办公经费应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居住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成员单位也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编制落实涉及本部门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的人、财、物等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予以核拨,保证公共服务和便利真正得以执行。

  (四)严格督查考评。要进一步健全考评机制,把居住证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综治和效能的考评内容,推动居住证制度的顺利高效实施。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各单位兑现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情况纳入综治责任制检查考评的内容予以重点推进。各级效能办要加大对居住证办理以及相关政策待遇兑现工作的督查力度,纳入效能督查、绩效考评体系,对不按时序进度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和因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居住证制度不能按照启动实施或居住证持有人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不能兑现落实到位的,扣除相应的年度绩效考评分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实施居住证制度中出现违纪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在我市全面执行和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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