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1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21〕15号)要求,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全市耕地数量和质量双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补充耕地任务(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现占补平衡目标
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补充耕地面积、补充水田面积、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面积等四项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是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事关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大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补充耕地工作,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
二、科学编制方案,扎实推进项目建设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充分统筹利用各类相关资金,通过科学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落实补充耕地任务。2021年5月底前将年度补充耕地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于11月底前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2021年全市补充耕地任务2500亩,其中:2370亩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落实,130亩由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落实。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考虑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在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同时,增加优质耕地面积,提升原有耕地质量。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根据立地条件实施土地平整,将拟建设区域周边零星非耕地地块纳入建设范围,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并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符合划定要求的,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或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格项目实施,确保数量质量真实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规范补充耕地项目设计,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和建设标准,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拟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新增和改造耕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核实认定,确保补充耕地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补充耕地的土壤质量和水利灌溉设施等建设,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新增和改造耕地应尽量利用剥离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改善耕地土壤条件,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符合要求。
四、加强后期管护,遏制非农化非粮化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从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后期管护资金,明确管护标准,管护资金持续安排3年,用于工程设施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发挥效益;项目建成后及时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或村集体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认真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6号),确保“六个严禁”等要求落实到位。
五、强化考核奖惩,全面落实工作任务
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补充耕地实施方案既定的任务和时间节点,定期对各辖区工作进行指导。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辖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在整改到位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项目外,暂停受理该地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超额部分可结转用于下一年度考核,并在下一年度相关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超额完成补充水田任务的,超额部分可用于冲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追加相关地区下一年度相应补充耕地任务。
附件:2021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2021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
单位:亩
|
|
县(区、管委会)
|
补充耕地面积
|
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
|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面积
|
|
|
其中:补充水田面积
|
|
仙游县
|
1140
|
670
|
250
|
210
|
|
荔城区
|
430
|
220
|
60
|
80
|
|
城厢区
|
250
|
130
|
40
|
60
|
|
涵江区
|
310
|
160
|
70
|
60
|
|
秀屿区
|
230
|
115
|
180
|
70
|
|
湄洲岛
|
0
|
0
|
0
|
0
|
|
北岸
|
140
|
5
|
0
|
20
|
|
合计
|
2500
|
1300
|
600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