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要求,夯实建设生态文明的林业基层基础,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林草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森林资源“全链条”监管的要求,在做好调研、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制定了《莆田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目标任务
加强全市护林员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全市乡村护林员巡护网络,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保障护林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护林员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的作用,实现森林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对护林员职责、管护面积、责任区网格划分、人员选聘、劳务报酬、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逐步加大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确保从源头上管护好森林资源。
三、工作进展
全市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2968名,明确各自责任区域,全面建立了林长责任体系。普及护林巡护APP,划分森林资源管理网格约680个并配齐513名护林员。强化护林员选聘、培训、考核工作,增强护林员责任感和履职能力。对原有护林队伍进行优化,并借助现代遥感技术、信息技术,推进人、机、网监测一体化,提高巡护智能化水平。
四、范围期限
本细则实施范围为莆田市,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五、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分为十八条。主要涉及护林员队伍建设、护林员职责、护林员管护面积和责任区网格划分、护林员选聘、护林员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护林员监督管理、护林员奖惩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护林员队伍建设。本细则指出: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市、各县(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内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还需建立健全各行政区域内护林员的巡护、考核、培训等管理制度。国有林场、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林业站”)、其他单独聘用护林员的单位,负责护林员日常的管理工作。
(二)关于护林员职责。本细则明确了护林员主要的七项职责,特别强调对需要报告的事项,护林员应向属地的国有林场、林业站及村委会报告,并通过智能巡护APP平台上传报告事项发生地的定位和相关图片等信息。
(三)关于护林员管护面积和责任区网格划分。本细则规定护林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要求林地面积达6000亩及以上的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护林员;林地面积不足6000亩的,视当地林地分布情况、管护难度进行合理配备护林员。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管护网格;除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外,单个网格林地管护面积不超过2万亩,由专业化公司负责管护的单个网格林地管护面积不超过3万亩,每位护林员管护林地总面积不超过2万亩。
(四)关于护林员选聘。本细则按照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除要求男性年龄在18-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50周岁外,还规定了其他有关选聘条件;同时为防止以权谋私,在职村主干不得兼任护林员。
(五)关于护林员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按有关规定,护林员劳务报酬可以从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和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中支出,若有不足,由属地县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保障。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聘用方还应为护林员购(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巡山护林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保障,可视情况额外配备通讯设备、巡护设备、野外工作服装等。
(六)关于护林员监督管理。本细则明确将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护成效纳入各级林长制考核体系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护林员管理制度。护林员巡护实行智能巡护APP统计管理,护林员按照巡护路线进行巡护,按规定要求上传巡护线路。在各自责任网格中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等审批事项办结后确保每半个月现场巡护不少于1次,对松林分布区每3个月至少巡查1次,若发现松树异常情况,记录好相关信息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护林员巡护实行智能巡护APP统计管理,对管护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第一时间通过智能巡护APP平台报送违法问题线索。在节假日、防火期等重要节点每天巡护次数不少于3次、巡护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年每位护林员培训不少于2次,对国有林场、乡镇(街道)聘用护林员3人以上的,要保障至少1人熟练操作使用无人机。
(七)关于护林员奖惩措施。本细则规定,对连续2个月未在智能巡护APP平台上报事件或上报事件偏少的护林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林业站要检查核实情况并将结果纳入考核应用。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站每月连线抽查1次,市级2个月连线抽查1次,各级连线抽查结果列入考核应用,抽查不合格的护林员应由聘用单位按规定扣减工资,当年度不合格累计3次及以上的、连线2个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或管护责任区域内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未及时报告的,聘用单位除了按规定扣减工资外,应考虑以辞退处理并追究护林员管护责任。
六、注意事项
国家对护林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七、关键词诠释
本细则所称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的,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金远 联系电话:222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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