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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水稻生产功能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3-3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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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目标任务

  贯彻省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水稻生产功能区的监督管护责任,实现藏粮于地,推动各县区扛稳粮食生产属地责任,保障粮食安全。

  三、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适用有划定水稻生产功能区的5个县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5年。期间若国家农业农村部和省上有出台水稻生产功能区管理规定,再行修订。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管理与保护,确保水稻生产功能区水田及设施长久完好,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此条主要是说明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政策依据。

  第二条 水稻生产功能区是国家要求我省各地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是以永久基本农田中的水田为基础,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块,主要用于稳定水稻种植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此条主要是确定水稻生产功能区定义和界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协调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政策扶持,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建设、管理与保护责任。

  (一)制定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向水稻生产功能区倾斜,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等项目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在符合立项条件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内。

  (二)参照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水稻生产功能区内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粮食作物。对粮食种植积极性高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应当在资金上优先予以支持。

  (三)将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与保护工作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此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第四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稻生产功能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生产社会化服务审核等工作。并协调县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运输、住建、粮食、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与保护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稻生产功能区日常监管。此条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稻生产功能区的监督检查。此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  严格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各县区要确保其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水稻生产功能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水稻生产功能区。此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号)文件规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基本农田管理条例规定报批,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属水稻生产功能区的,按照规定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同时纳入水稻生产功能区。此条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第八条  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属永久基本农田中的水田。

  (二)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

  (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耕地质量较好,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

  (四)具有粮食种植传统,近3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此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号)文件规定。

  第九条  列入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者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的,不得改变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土地用途。此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第十条  水稻生产功能区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制度。水稻生产功能区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各县区、乡镇要督促村居将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确保水稻生产功能区充分发挥粮食安全保障作用。此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第十一条  水稻生产功能区管护要参照基本农田管理和高标准农田管护规定,落实划定时乡镇与村委会签订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农田管护责任书中的管护责任,明确管护责任人,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管护经费,加强对路、渠、泵站、防护林、电网等管护。基础设施破损、缺失的要及时修复。此条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第十二条  要建立“县区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水稻生产功能区管护机制,压实管护责任。乡镇政府和村委员会要落实好以下管护责任:

  (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农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农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建窑、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定废弃物或进

  行其他破坏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农田的活动。

  (四)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完善水稻生产功能区农田基础设施,增施有机肥,提高地力,减少面源污染,逐步完善水稻生产功能区农田地力监测,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五)不得损坏水稻生产功能区设置和保护标志牌。

  (六)乡镇政府要定期对辖区内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农田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水稻生产功能区农田管护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此条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时镇、村两级签订的管护责任书规定。

  第十三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协同自然资源部门探索实行水稻生产功能区电子化、动态化管理。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反映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放水稻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此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优化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力争把水稻生产功能区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此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条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待国家、省印发水稻生产功能区管理规定后再行修订。此条根据是国家和省上均未出台水稻生产功能区管理专门规定,农业农村部原来有计划出台比永久性基本农田更严格的管理规定,一旦出台了及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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