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统计局、调查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莆田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全市低保特困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2%-38%来设定幅度区间,作为全市低保标准动态调整依据。将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至10800元/年(900元/月),为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7.4%,实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一体化。
二、调整城乡低保分档补助水平
全市城市低保三档补助水平统一调整:第一档提高至630元/月;第二档提高至720元/月;第三档提高至900元/月。
全市农村低保四档补助水平统一调整:第一档提高至405元/月;第二档提高至495元/月;第三档提高至630元/月;第四档提高至900元/月。
统一调整分档补助水平后,城乡低保对象实际领取低保金不得低于调整前。
三、调整部分特困供养水平
全市分散供养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的供养标准分别提高至1375元/月、1681元/月、1988元/月;集中供养全自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1650元/月;集中供养半护理和全护理的供养标准此次不作调整。
四、资金安排
根据《莆田市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莆民规〔2024〕5号)精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补助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3︰7分担。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特困供养水平的通知》(莆民规〔2022〕1号)废止。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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