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民〔2024〕32号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中国莆田SOS儿童村: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闽民童〔2024〕7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7日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闽民童〔2024〕7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3〕7号)精神,从2024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与2023年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同幅度增长5.4%,调整后,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2213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792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
二、经费分担。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所需经费,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各地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厦门市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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