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1994]房字199号
省建委,各地(市)物委、财政局:
省建委闽建城[1994]019号《关于核定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函》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4]410号文规定,现核定我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件附表)。本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市)物委、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城市道路占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制定本地(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委、省财政厅备案。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应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纳入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