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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莆卫办〔2020〕109号
来源:市卫健委 时间:2020-08-13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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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健局、湄洲岛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卫办函〔2020〕33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莆政办网传〔2020〕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保障
  各地卫健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健委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我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卫生健康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全面统筹推进本地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力争1-2年内,使全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水平达到预期。
  二、落实标准要求,强化主动公开
  根据省卫健委制定的《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结合我实际,卫健委梳理编制了《莆田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与“国家版”、“省级版《标准目录》相比,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省级版”要求对公开事项第0101-0102项进行说明。根据《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闽卫人〔2015〕133号),我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已进行整合,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能由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和编制划转到妇幼保健院。事实上已经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认定。根据国家《标准指引》要求,不减少公开事项第0101-0102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权限内)”,仅在公开依据中作出说明,基层卫生健康部门可不对此项内容进行公开。
  (二)修改部分事项的公开依据内容。在公开事项第1101-1114项的公开依据中,增加“《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作为依据。

在公开事项第0221-0228项的公开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依据。由于原公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已于2020年3月份废止,故删除此条依据。
  《标准目录》适用于县(区、管委会)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标准目录》还将随着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进行动态补充、逐步完善。各地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做好《标准目录》相关事项公开工作。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可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提出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反馈卫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标准目录》进行修改完善。
  三、加强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重点做好《标准目录》应用的解读工作。要在确保全面科学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编印便民服务手册等方式,让基层政务工作真正公开在阳光下,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满足感。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有效的舆论引导。


  附件:莆田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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