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莆田市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三年行动“木兰”计划的通知》(莆政规〔2023〕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入实施园区标准化建设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莆政规〔2024〕2号)等2份文件予以修改。
一、对《莆田市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三年行动“木兰”计划的通知》作出修改
删除原文中第二大点第(三)条第一款中“企业上市后5年内自然人股东及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完成减持的,按其地方经济贡献90%给予奖励”的表述。
二、对《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入实施园区标准化建设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作出修改
删除原文中第二大点(一)管理提效专项行动第2点中“园区运营公司回购土地厂房所产生的市、县(区)经济贡献予以奖励”的表述。
将原文第二大点(四)效益提增专项行动第1点“发挥亩均效益领跑者示范引领作用,对综合效益偏低的企业倒逼转型升级,对转型无望的企业和僵尸企业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类清理”修改为“发挥亩均效益领跑者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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