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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21-10-1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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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莆政办(2021)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在《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修订)》(莆政办(2021)12号)的基础上进行再修订的,2021年10月6日正式颁布实施。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旨在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提升经营管理质量,在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作用,政府质量激励政策的积极作用逐步显现。该奖项自2010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完成2012年一届评审工作,共产生了3家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市奖的评审为我市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截止目前,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2家。

  党中央历来对质量工作高度重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质量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党的十九大上又提出了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设质量强国的新战略、新理念。2021年9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质量(杭州)大会致贺信,作出重要指示,对新时期质量工作指出更加明确方向、提出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福建省委省政府、莆田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了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省、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等“健全质量激励制度”方面的具体要求。2018年省政府修订出台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闽政〔2018〕3号),对质量奖评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福州、厦门、宁德、龙岩等设区市人民政府也先后对各自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对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的管理办法,2020年我市修订并于2021年2月份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与上述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不利于培育我市企业争创更高层级的政府质量奖。

  为更好地促进莆田市政府质量奖与省政府质量奖的衔接,有效引导企业从申报莆田市政府质量奖向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无缝过渡,更好地服务我市“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战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省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我办牵头组织对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草拟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9月16日征求市质量强市各成员单位、以及本系统各科室、各分管领导的意见建议。市工信局、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莆田海关、民政局、发改委、国资委、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局、住建局等16个市直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反馈意见,共收集到4条修改意见。其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2条意见都予以采纳,一条是“评选”建议修改为“评定”或“评审”;另一条是“表彰”建议修改为“颁布”或者“授予”;市财政局提出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七条:“对我市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酌情配套奖励”建议修改为:“对我市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的建议予以采纳;市应急管理局建议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连续三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故,连续三年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予以采纳。在以上三个单位共4条合理性意见均予以采纳的基础上形成初稿,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进行会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建立和完善质量奖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莆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工作部署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设立“莆田市政府质量奖”。“莆田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表彰单位不超过5家,每家获奖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不搞终身制,不够5家,可空缺。

  三、修订的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2.《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3.《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8〕6 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 号)

  5.《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发〔2018〕12 号)

  6.《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突出开放招商强化项目带动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意见的通知》(莆委发〔2020〕1号)

  7.《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修订)》(莆政办(2021)12号)

  8.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0〕184号)

  四、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稿主要参照《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

  一是部分条款参照省政府质量奖的做法,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如:

  把《管理办法》中所有的“工业企业”修改为“企业或组织”,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对象扩大到“企业或组织”,与省政府质量奖保持一致。

  第八条 增加第2款规定“已获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后可再次申请;已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尚未获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报莆田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八条 增加“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2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是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和调整。如:

  第四条 删除原《管理办法》中“已获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五年后可再次申请,申请条件等同初次申请”。该点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另有补充规定。

  第九条 删除第(六)项中“近三年每年缴纳税收均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 ; 删除第(七)项中“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对我市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按所获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酌情配套奖励”修改为“对我市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第二款“我市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不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修改为“同一家企业或组织在两周年内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和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按最高奖金标准给予奖励;若已按较低奖金标准奖励的,差额予以补齐。”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最新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原《管理办法》规定“获奖的工业企业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并注明获奖年度。”修改为“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五、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

  为规范莆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莆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将制定《莆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由市质评办向各县(区、管委会)发出“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并在莆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utian.gov.cn/)、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cjgj.putian.gov.cn/)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联系人:蔡国章,联系方式:0594-282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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