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于近日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用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作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资源,建设工程用砂需求量持续增加,但非法采砂、违规使用海砂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遏制非法盗采、违规使用海砂等不规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莆田市建设工程用砂管理暂行办法》。
二、设立《办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用砂,包括天然砂、机制砂。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生产(开采)、运输、经营、堆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共六个部分二十七条。其中: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能分工、禁用范围等四个方面编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用砂的概念,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本市河流、海域、矿山内开采、生产建设工程用砂。
第二部分:第五条至第六条,从机制砂的推广方向、机制砂生产的工艺和质量要求等两个方面编制,提出全面推广使用机制砂、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等具体任务。
第三部分: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工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以及从事生产建设工程用砂和经营单位、使用单位、运输等单位职责。
第四部分: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从建设工程用砂堆场条件、技术指标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合规行为等八个方面编制,规定了建设工程用砂堆场的适用条件,规范了生产、堆放、经营、使用的相关技术指标,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的使用和检测行为。
第五部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从职能部门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身监管等三个方面编制,规定了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用砂生产、堆放、运输、经营、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明确了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运输单位和检测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
第六部分: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本暂行办法的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三、政策咨询:
莆田市住建局工程科 0594-237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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