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修订印发了《关于印发<莆田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教〔2021〕4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2017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2018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落实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保障文物经费投入,提高防护能力。
市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工作部署,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完善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有序开展。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支持文物保护的主要资金渠道,为适应全市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市文旅局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原《莆田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教〔2017〕281号)的执行情况等,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本《办法》。
二、修订总体思路
《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充分体现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努力遵循文物保护工作规律,注重突出文物维修、安消防工程建设和保护规划编制等重点方面,明确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推动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2条,主要包括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申请与审批、部门主要职责、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等具体内容和流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补助范围。《办法》修订前,区分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市级财政主要支持市级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较少涉及未定级文物点保护工作。结合近年来文物保护工作形势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的建议,将未定级文物点保护项目、文物保护说明碑制作、宣传册编撰和邀请专家开展文物保护项目评审等事项纳入到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的统筹安排,并对部分具体支出内容进行了规范,推动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完善管理机制。《办法》明确,市文旅局(市文物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对于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明确要求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资金申请下达程序、时间节点、实施期限等条款进行了规范。
(三)强化绩效导向。《办法》突出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将绩效情况作为一般项目资金的测算因素,推动基层单位和资金项目使用单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求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