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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建局 时间:2021-01-1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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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进城务工)等人群,部分辖区特别是人口密集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呈现供不应求现象,诸多新就业无房职工承租社会住房生活成本较大的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意见》起草后,我们征求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区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有关内容。

  二、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是指什么?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条件的市场住房承租对象,发放适当程度的租赁补贴。另外,《意见》规定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企业自建公租房已承租对象再发放租赁补贴。

  《意见》同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必须纳入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管理,试行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区、管委会)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租赁补贴的主要对象有哪些?

  《意见》规定了补贴保障的3种情形: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就是符合我市现行廉租住房准入标准规定条件,且未享受实物配租或在规定轮候期内的待配租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我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条件,且具备相关学历、就业条件的城镇新就业群体。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群体。符合我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条件,且具备稳定就业条件的城镇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群体。

  《意见》同时规定,已享受我市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具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公房、周转用房等政府性房产的等4种情形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四、租赁补贴的标准如何计算?

  租赁补贴金额=住房租赁租金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标准系数+困难系数)。若租赁补贴金额大于申请人家庭实际租房月租金的,则按实际租房月租金核定。

  (一)住房租赁租金补贴标准。综合考虑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结合我市主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2021-2022年度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10元/月·平方米确定。

  (二)补贴面积。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人数和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按以下面积标准认定:

  1人户家庭的补贴标准面积按30平方米确定;2人户家庭按45平方米确定;3人户及以上家庭按60平方米确定。保障面积应扣除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

  (三)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标准系数+困难系数。系数规则按以下规定计算:

  1. 标准系数。属于本《意见》第六条第(一)类保障对象家庭的补贴标准系数按0.7确定;第(二)类保障对象家庭按0.5确定;第(三)类保障对象家庭按0.3确定。符合多种保障类型的,按就高系数类型确定。

  2. 困难系数。申请人家庭属于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优抚对象、住房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系数按0.5确定;申请人家庭属于70岁以上孤寡老人、计生特殊家庭、二级及以上等级残疾以及身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家庭成员的,困难系数按0.3确定。

  《意见》同时规定了现有在保廉租租赁补贴家庭,自新发放年度起按上述第八条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

  五、租赁补贴怎么申请?

  《意见》规定,租赁补贴的申请与保障性住房一致衔接,按照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保障房配置运行流程及规范受理要件有关规程,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提交申请表、授权承诺书、身份和户籍证件、住房和收入资产有关材料。

  特别注意,申请第(二)、(三)类租赁补贴保障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租人真实出租承诺书;申请第六条第(二)类租赁补贴保障的,需提供申请人就业劳动(聘用)合同、学历证明;申请第六条第(三)类租赁补贴保障的,需提供申请人就业劳动(聘用)合同;

  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按照户籍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持第七条规定材料,向其户籍(非本市户籍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居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程序按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置有关规定通过“莆田市保障房管理系统”予以受理。

  《意见》同时规定了,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结果公示、轮候名单和发放补贴过程涉及的相关信息公开,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置运行网上公开要求主动公开。

  六、租赁补贴如何发放?

  《意见》规定,租赁补贴发放开始时间自申请资格审核通过次月起计算,按当年度内享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有效月份足额发放,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最迟在次年2月底前发放到位。具体发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发放补贴。

  七、租赁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哪?

  《意见》规定,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区、管委会)本级财政承担,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根据年度发放计划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计划,纳入当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市级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相应补助。

  八、租赁补贴如何动态管理?

  《意见》规定,应以保障对象为单位建立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定期复核变动状况,及时更新保障家庭信息。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原申报部门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发现当月起及时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退出保障资格。

  九、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意见》规定,保障对象信用信息纳入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对经认定为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纳入住房保障限制名单和诚信体系平台。对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拒不退还的,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缴。 

  《意见》同时规定,各级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级住房保障实施(管理)机构开展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变动、退出、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明确了市、县(区、管委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同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租赁补贴管理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十、其他

  本《办法》的实施由市住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办法》自2021年起实施,暂定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根据试行情况作修订完善或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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