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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15号建议的答复

莆农综〔2025〕40号
来源: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4-08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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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剑锋: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农村自建房审批层数的建议》(第14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适当放宽农村自建房审批层数”,省市相关文件均已作出明确规定。

一、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三)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二、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规定“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

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闽建[2023]2号)“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村民自建和集中建房两种方式。村民自建是指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含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房屋)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第七条 农村单户村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

四、根据《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3.8管制规则规定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严格控制村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宜超过当地规定的村民住宅层数…对村民进行集中安置的新村安置区等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应超过6层。沿海等用地十分紧张的村庄,可视情况建设中高层单元式住宅小区进行统筹。

综上述,对于农村单户村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对于统一集中安置建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前提下,可以建设多层或中高层单元式住宅小区。 

领导署名:张金龙

联系人:林晨涌

联系电话:2221896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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