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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发改〔2024〕390号
来源: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4-12-0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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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东圳水库管理局、莆田市木兰溪水利管理处、莆田市芦溪水电管理处、莆田市东方红水库管理处

  为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54号)《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27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017〕236号)规定,经研究,市直管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 

  (一)市直管灌区(含东圳水库灌区、木兰溪灌区、芦溪灌区、东方红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各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二)末级渠系农业用水实行协商定价。 

  二、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采用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 

  (一)粮食作物用水价格:0.09元/立方米 

  (二)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粮食作物水价的110%计收,即0.099元/立方米,其中用于菜篮子基地的用水,按粮食作物水价0.09元/立方米计收。 

  (三)水产养殖用水价格:0.16/立方米。 

  三、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二)用水定额以内的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本通知自20241210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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