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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政策解释

来源:市发改委 时间:2022-06-28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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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深化推进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 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职责分工要求,现就我市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政策解释如下:

一、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莆田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发改函〔202157号)执行(详见附件1),适用于莆田市依法设立并实行政府定价类别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允许经营者自主下浮。

二、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以下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四)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五)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六)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三、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类别分为城区主干道和城区非主干道。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我委将根据道路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不定期更新公布我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类别划分(详见附件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的车辆;

(三)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对进出车站、码头接送客(货)即停即走的车辆;

(五)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

五、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时计费。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3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3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24小时内多次进出的车辆,仅首次停车享受3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仅享受一次3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

(二)按次计费。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的50%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六、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定价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要素,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政策咨询电话: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0594-2725028

 

附件:1、《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莆田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发改函〔202157号)

      2、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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