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2019〕457号
各市管水利工程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2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017〕23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闽发改商〔2019〕4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
1.市直管灌区(含东圳水库灌区、木兰溪灌区、萩芦溪灌区、东方红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各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2.末级渠系农业用水实行协商定价。
二、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水价原则上按照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定,农业用水采用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
1.粮食作物用水水价:9元/百立方米水量或45元/年·亩。
2.经济作物用水水价:按粮食作物水价的110%计收,即9.9元/百立方米水量或49.5元/年·亩,其中用于“菜篮子”基地的用水,按粮食作物水价9元/百立方米水量或45元/年·亩计收。
3.水产养殖用水水价:16元/百立方米水量。
三、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2.用水定额以内的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四、配套措施
1.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2.为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水的原则,对符合规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内的用水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财政补贴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超定额用水不再给予补贴。请各水利工程在醒目位置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本通知自2019年12月 10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水利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