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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发改函〔2020〕8号
市卫健委:
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医师资格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19〕4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要求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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