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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发改函〔2019〕34号
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计财局):
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19]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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