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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市海渔局 时间:2025-07-1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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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 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饲料和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修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养殖水域环境、水质状况和水生生物毒性等的监控,定期公布主要养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饲料和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4 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以及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5 渔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安全检查。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修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承担。

4.《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4〕25号)《各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中“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的第19项“1.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6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7 渔业船员培训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三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8 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

9 对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10 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注:该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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