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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莆海渔执罚〔2025〕61号)

来源:市海渔局 时间:2025-10-1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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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蔡**    性别:男    民族:汉   

  单位:闽莆渔53168   职务:船舶经营者、船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福建省平潭县************************ 

  你蔡**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在海洋随船携带禁用的渔具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1.2025年8日16日开渔以来,你所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53168有多个航次未正常开关机使用船上的插卡式AIS设备(检验并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规定;

  2.2025年9月10日这一航次,你所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53168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的违法行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七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的规定;

  3.2025年9月10日这一航次,你所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53168船在海洋随船携带禁用的渔具的违法行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8月16至今闽莆渔53168的AIS轨迹截图》、《2025年8月16日至今、闽莆渔53168的北斗轨迹截图》、当事人蔡**、船舶所有人《询问笔录》和闽莆渔53168相关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6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1.蔡**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3: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适用条件:船长大于等于二十四米的机动船舶;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两年内第一次违反该条款,处三万元罚款;两年内第二次违反该条款,处四万元罚款;两年内三次以上违反该条款,处五万元罚款。)。经查闽莆渔53168船蔡**,两年内第一次违反该条款,本机关拟对你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2.蔡**未按规定标写船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的规定给予作出处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24: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或者没有悬挂船名牌的;适用条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具备其中一项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300元罚款。),本机关拟对你未按规定标写船名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蔡**在海洋随船携带禁用的渔具,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作出处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6;违法类别: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适用条件:无渔获物或渔获物重量小于1000公斤;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30000+渔获物重量*5元。)。鉴于本案中无渔获物,本机关拟对你在海洋随船携带禁用的渔具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上述各项罚款的处罚,本机关对你一并予以作出处罚决定,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零叁佰元整(¥60300.00)。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岸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莆田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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