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蔡** 性别:男 民族:汉
单位:闽莆渔53797 职务:船舶经营者、船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福建省平潭县************************
你蔡**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8日16日开渔以来,你所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53797有多个航次未正常开关机使用船上的插卡式AIS设备(检验并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8月16至今闽莆渔53797的AIS轨迹截图》、《2025年8月16日至今、闽莆渔53797的北斗轨迹截图》、当事人蔡**、船舶所有人《询问笔录》和闽莆渔53797相关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6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3: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适用条件:船长大于等于二十四米的机动船舶;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两年内第一次违反该条款,处三万元罚款;两年内第二次违反该条款,处四万元罚款;两年内三次以上违反该条款,处五万元罚款。)。经查闽莆渔53797船,两年内第一次违反该条款,本机关拟对你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岸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莆田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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