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叶** 性别:男 民族:汉
单位:闽莆渔26892 职务:船舶经营者、船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福建省惠安县*********************
当事人叶**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自2025年8月16日开海以来,你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26892有多个航次未正常使用船上的插卡式AIS设备,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8月16日至今,闽莆渔26892的AIS轨迹截图》、叶**和魏**的《询问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莆海渔执罚〔2024〕110号)、闽莆渔26892相关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5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3;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适用条件:船长大于等于二十四米的机动船舶;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两年内第二次违反该条款,处四万元罚款。),经查2024年12月23日你因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被本机关行政处罚。本机关对你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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