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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莆海渔执罚〔2025〕52号)

来源:市海渔局 时间:2025-10-1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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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    性别:男    民族:汉   

  工作单位和职务:闽莆渔27817船舶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福建省惠安县***********************

  当事人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8日16日开渔以来,你所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27817有多个航次未正常开关机使用船上的插卡式AIS设备(检验并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规定。2025年9月8日这一航次,你所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27817船存在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助理船副)的违法行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8月16至今闽莆渔27817的AIS轨迹截图》、《2025年8月16日至今、闽莆渔27817的北斗轨迹截图》、当事人黄**、股东陈**委托人魏**《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号》(莆海渔执罚〔2024〕105)和闽莆渔27817相关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5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3: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适用条件:船长大于等于二十四米的机动船舶;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两年内第一次违反该条款,处三万元罚款;两年内第二次违反该条款,处四万元罚款;两年内三次以上违反该条款,处五万元罚款。)。经查2024年12月23日闽莆渔27817船黄培芳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被本机关行政处罚。两年内第二次违反该条款,本机关拟对你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未按照规定配备船长的,处罚八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普通船员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二千元,上述处罚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五万元。),计算得罚款金额为:4000*1=4000,鉴于你已经配齐职务船员,本机关拟对你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各项的罚款处罚,本机关对你一并予以作出处罚决定,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莆田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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