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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莆海渔执罚〔2025〕47号)

来源:市海渔局 时间:2025-10-1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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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蔡**    性别:男    民族:汉   

  单位:闽东渔61227   职务:船舶经营者、船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福建省石狮市*******************

  当事人蔡**未按规定标写船名、擅自拆卸及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8月31日这一航次,闽东渔61227的船名被涂改成“闽 渔6 2  ”,上述行为违反了《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八条“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毫米×200毫米。”的规定;2025年8月31日这一航次,你擅自拆卸了闽东渔61227船上的北斗定位收发单元且未正常开机使用插卡式AIS和存在“一船多码”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规定;2025年8月31日这一航次,闽东渔61227在台海中线向大陆一侧从事拖网捕捞作业,船舱内有渔获物小带鱼、九万、河豚鱼、小狗母、橄榄鱼共231千克,船上所携带、使用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34、37、35毫米,不符合《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关于东海海域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54毫米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规定;2025年8月31日这一航次,你作为闽东渔61227船长,未按船上真实的人员情况办理出港报告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2025年8月31日这一航次,闽东渔61227船上未配备职务船员二级船副且船员姚**无渔业船员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2025年8月31日这一航次,闽东渔61227船上载有船员15人,已超载3人(闽东渔61227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内核定乘员12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船上人员信息表》《海洋捕捞渔具网目尺寸现场测量笔录》《渔获物称量记录表》、渔获物先行处置材料、现场照片、《出港报告报表》、闽东渔61227船15名出海人员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情况查询截图、《闽东渔61227自2025年8月25日至9月1日的航迹图(北斗信号)》《闽东渔61227自2025年8月25日至9月1日的航迹图(AIS信号)》、闽东渔61227相关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和蔡**、蔡**、周**、沈**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4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24;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或者没有悬挂船名牌的;适用条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具备其中一项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300元罚款。),鉴于你已完成改正,本机关对你未按规定标写船名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3;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适用条件:船长大于等于二十四米的机动船舶;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两年内第一次违反该条款,处三万元罚款。),鉴于你已完成改正,本机关对你擅自拆卸及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6;违法类别: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适用条件:渔获物重量小于1000公斤;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30000+渔获物重量*5),计算得罚款金额为:30000+231*5=31155,本机关对你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没收渔获物(变卖价为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整¥273.00)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整(¥31155.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30;违法类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适用条件:大于等于24米的机动船舶;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处1万元罚款。),鉴于你已完成改正,本机关对你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未按照规定配备船长的,处罚八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普通船员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二千元,上述处罚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五万元。),计算得罚款金额为:4000*1+2000*1=6000,鉴于你已完成改正,本机关对你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按照2020年11月30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队务会议形成的有关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意见,取中间值原则,计算得罚款金额为:(1000+10000)÷2=5500,本机关对你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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