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莆海渔执罚〔2025〕44号)

来源:市海渔局 时间:2025-10-09 13:27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康**    性别:男    民族:汉   

  工作单位和职务:闽惠渔01358船所有人、经营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当事人康**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8月25日这一航次,你所有及所经营的渔业船舶闽惠渔01358在乌丘南附近海域 (N24°59.963,E119°14.975)进行流刺网捕捞作业,与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上核定的作业类型(钓具)不相符,现场无渔获物。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康**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等证

  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4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4;违法类别: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的;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渔获物重量小于1000公斤;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10000+渔获物重量*5),现场无渔获物,计算得罚款金额为:10000+0*5=10000,鉴于本案中无违法所得,本机关对你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莆田市司法局);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