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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莆海渔执罚〔2025〕36-1号)

来源:市海渔局 时间:2025-09-1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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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林**    性别:男    民族:汉   

  单位:秀埭瓜A21252      职务:船舶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当事人林**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事,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使用你经营的乡镇船舶秀埭瓜A21252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在黄瓜岛东部附近海域捕捞鳗鲡苗,共有违法所得11.1253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郑**收购吴**和王**的鳗鲡苗相关账本》《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郑**收购吴**和王**的鳗鲡苗相关账本的记录内容表》《王**与郑**建行卡的转账记录》《王**转账给林**、俞**的银行转账记录》《王**与郑**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郑**收购林**、王**的鳗鲡苗相关账本记录内容情况核实表》《郑**店内记录的与收购林**、王**鳗鲡苗相关的纸板》《2024年11月16日至2025年4月30日,秀埭瓜A21252船舶轨迹截图》《秀埭瓜A21252船舶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和郑**店内记录有和收购吴**、王**的鳗鲡苗相关信息的纸板、纸的复印件以及郑**、郑**、吴**、王**、林**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36-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3;违法类别: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的;适用条件:渔获物重量小于500公斤;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5000+渔获物重量*10),鉴于本案中已无渔获物,本机关对你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叁元肆角(¥111253.40)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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