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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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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海渔执罚 〔2025〕27号 |
王建其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王建其 |
王建其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10677于2025年4月8日在南日岛东南部(25°10.9376′N,119°34.8055′E)附近海域航行时,闽莆渔10677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助理船副。 |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王建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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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海渔执罚 〔2025〕28号 |
王建其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案 |
王建其 |
王建其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10677船上装配有拖网作业使用的吊杆、绞缆机、滑轨、钢丝缆(曳钢)、拖网、沉板等捕捞工具,2025年4月8日在前往南日岛东部40海里左右海域从事拖网捕捞作业的途中,于莆田市辖区南日岛东南部(25°10.9376′N,119°34.8055′E)附近海域被我单位查获,未按照闽莆渔10677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围网)进行捕捞。 |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建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5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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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莆海渔执罚 〔2025〕31号 |
胡德华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胡德华 |
胡德华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16888于2025年4月15日在南日岛东南部(25°07.909′N,119°39.708′E)附近海域航行时,闽莆渔16888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三级船长且杨国裕、杨永福、杨国林3人没有渔业船员证书。 |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胡德华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5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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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莆海渔执罚 〔2025〕32号 |
康通辉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案 |
康通辉 |
康通辉经营的渔业船舶闽龙渔08663于2025年4月15日在乌丘屿东部(25°00.272′N,119°38.806′E)附近海域被我执法人员发现时,船上装配有桁杆拖网作业使用的桁杆、拖网、浮球等捕捞工具,打算开往平潭东部外海域从事桁杆拖网捕捞作业,未按照闽龙渔08663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刺网/笼壶)进行捕捞。 |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康通辉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5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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