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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莆海渔执罚〔2025〕32号)

来源:市海渔局 时间:2025-05-1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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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康**    性别:男    民族:汉   

  单位:闽龙渔08663      职务:船舶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福建省龙海市*********************

  当事人康**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经营的渔业船舶闽龙渔08663于2025年4月15日在乌丘屿东部(25°00.272′N,119°38.806′E)附近海域被我执法人员发现时,船上装配有桁杆拖网作业使用的桁杆、拖网、浮球等捕捞工具,打算开往平潭东部外海域从事桁杆拖网捕捞作业,未按照闽龙渔08663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刺网/笼壶)进行捕捞,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照片、闽龙渔08663相关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和康**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3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4;违法类别: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的;适用条件:渔获物重量小于2000公斤;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30000+渔获物重量*3),计算得罚款金额为:30000+0*3=30000,鉴于本案中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本机关对你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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