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 性别:男 民族:汉
单位:闽莆渔10777 职务:船舶所有者、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当事人王**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8日这一航次,你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10777船上船员共有9人,不符合闽莆渔05666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内核定乘员6人的要求,超载3人。本机关认为,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闽莆渔10777相关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和王**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2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按照2020年11月30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队务会议形成的有关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意见“取中间值原则”,计算得罚款金额为:(1000+10000)÷2=5500。本机关对你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莆田市司法局,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学园中街95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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