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 性别:男 民族:汉
单位: 闽莆渔05666 职务:船舶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莆田市秀屿区********************
当事人王**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所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05666于2025年4月8日这一航次,船上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助理管轮和助理船副,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闽莆渔05666相关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和当事人王**、船长王*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2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未按照规定配备船长的,处罚八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普通船员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二千元,上述处罚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五万元。),计算得罚款金额为:4000*2=8000,本机关对你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莆田市司法局);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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