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莆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码:******************
地 址:莆田市秀屿区**********************
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起,因所实施的“莆田市池塘海水养殖(汀港围垦)”项目存在“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柒仟伍佰元(¥7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莆田市司法局,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学园中街95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厦门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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