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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4月份渔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来源:市海渔局 时间:2025-05-1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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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莆海渔执罚〔2025〕16号

曾智聪涉嫌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曾智聪

 

你所有及所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40666船(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刺网)于2025年3月3日在鸬鹚岛(25°04′08″N,119°18′44″E)附近海域进行鳗苗网捕捞作业,现场检查发现船上有鳗苗网网具2张,渔获物总计有杂鱼45.25千克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贰拾陆元贰角伍分(¥10226.25)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5年4月8日

2

莆海渔执罚〔2025〕17号

曾智聪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曾智聪

 

2025年3月3日这一航次,闽莆渔40666船上未配备职务船员三级船长和机驾长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5年4月8日

3

莆海渔执罚〔2025〕18号

洪思远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案

洪思远

 

洪思远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10516于2024年3月4日在莆田市辖区南日岛东南部(25°03.335′N,119°42.211′E)附近海域从事拖网捕捞作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围网/钓具)进行捕捞。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洪思远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5年4月14日

4

莆海渔执罚〔2025〕20号

王杰宏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王杰宏

 

王杰宏使用其所有及经营的乡镇船舶惠净墩A1-006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22日在莆田市乌丘屿西南部附近海域从事刺网捕捞作业,船上渔获物共15.98千克。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杰宏作出“没收渔获物(已返海处置)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伍拾玖元捌角(¥20159.8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5年4月3日

5

莆海渔执罚〔2025〕26号

周龙来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周龙来

 

周龙来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10698于2025年4月8日在南日岛东南部(25°10.6572′N,119°34.5342′E)附近海域航行时,闽莆渔10698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二级船长。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周龙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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